台海兩岸經濟是互補共利?還是競爭磁吸?不同時期、不同產業,或有不同狀態。過往時期,互補與競爭關係並存,晚近時期,趨勢則向「競爭與磁吸」轉變,除半導體產業外,中國也開始發展5G、AI、量子計算等產業,對台灣類此產業產生競爭與磁吸效應。
兩岸經濟,究竟是互補共利?還是競爭磁吸?不同時期、不同產業,固然有不同狀態,過往時期,確實頗多產業具有互補共利的關係,例如,台灣擁有半導體、高階製造、精密機械等核心技術,中國則擁有龐大的內需市場和完整的製造生態系。晚近時期,不少產業均已產生競爭或磁吸的狀態,例如,2015年中國提出「中國製造2025」,希望擺脫對台灣及外國技術的依賴,發展自家半導體(如華為、中芯國際),而中國市場仍對台灣科技業具有「磁吸效應」。即已明顯有從「互補共利」轉向「競爭磁吸」的趨勢。若此,何來此等台企聯商人所稱的「互補共利」?
另方面,中配亞亞因涉武統言論遭遣送出境,中研院院士朱敬一贊同,理由則認為可以參考美國大法官針對TikTok案件的判決,引發熱議。
中研院院士朱敬一:中配亞亞被遣送出境贊成,但贊成的理由可參考美國大法官針對TikTok案件的判決:TikTok 因其收集的資料能被中國共產黨取得,所以它平時(everyday)收集大數據資料,將來在D-day(例如選舉前一天)就存在國安風險。美國大法官認為,這種推論的(inferred)「未來」風險,可以用來限制TikTok「現在」用社群平台收集資訊的自由。故,亞亞現在的言論,構成「她將來會造成國安風險」的推論基準。她everyday的言論講些什麼,是她的自由,我們沒有要干涉。她現在鼓吹武統的言論,我們可以推論:她將來在D-day(攻台)時,會在台灣內部產生內應式的國安風險,所以,我們現在就要處理她這個人(而不是她的言論)。(See:2025/03/26,天下雜誌,陸配亞亞被遣送出境合理嗎?中研院士朱敬一:要處理的是人,不是言論)
前立委郭正亮質疑,朱敬一真的非常丟臉,一個院士講這種妖論?郭正亮痛批,朱敬一這種妖論,一定要把他打下去!莫名其妙!作為一個院士講這種妖論?可以用概率推定這個人犯罪的機率?郭正亮強調,事實上高等法院那個判決也是錯的,因為兩公約不是在規範人,是在規範政府!就是要求政府要立相關的法律,來限制那些行為。(See:2025/03/27,中時新聞,因未來國安風險辦亞亞?郭正亮批朱敬一「講妖論」)
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姜皇池對此分析指出:就《公政公約》第廿條有關禁止鼓吹戰爭而言,國家有義務立法禁止任何煽動或鼓吹戰爭行為之言論,此蓋戰爭一旦發生,則所有人權保障都將不存,因此縱使《公政公約》第十九條強調保障言論自由,卻又隨之於第廿條明文禁止鼓吹戰爭之言論,強調鼓吹戰爭言論不需予以保障且應禁止。任何禁止鼓吹、煽動、宣傳中國使用武力侵略台灣的言論,當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政策範圍。又違反此等規定的相對應懲罰,亦無涉及人身自由之監禁,而是居留許可之廢止或強制出境,具有其必要性與妥適性。該條文只是用以支持並說明我國「管制在台中國人民鼓吹武統言論」,具備「重大公共利益」。從此而言,法院之裁定並未背離我國實務歷來對人權公約施行法之解釋與適用。(See:2025/03/30,自由時報,姜皇池/亞亞該走 台灣沒有誤用國際公約)
律師黃帝穎在臉書PO文表示,武統言論在國際上就是違法,除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的人權兩公約「禁止鼓吹戰爭」駁回中配聲請外,崇尚民主自由的德國,也在憲法明文禁止攻擊消滅民主自由的言論。因為民主不容許有人假藉言論自由攻擊民主。德國基本法第十八條: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第五條第一項)、講學自由(第五條第三項)、集會自由(第八條)、結社自由(第九條)、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第十條)、財產權(第十四條)、或庇護權(第十六條之一),以攻擊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此等基本權利。獨裁中國若武力侵略台灣,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當然被攻擊,甚至被徹底消滅,所以鼓吹武統當然違法。廢止武統中配的依親許可,只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See:2025/03/25,自由時報,「武統台灣」是言論自由? 黃帝穎引德國法條:在國際上就是違法)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在《新聞千里馬》節目受訪談到75學者發聯合聲明質疑「台灣的言論自由空間快速遭壓縮」,直呼感到悲哀。管中閔質疑,過去爭取言論自由、廢除刑法100條的人,這不是當年他們的主張?「我非常感動,時代真是出現了巨變!」如今是進一步退兩步嗎?針對中研院士朱敬一稱推論未來國安風險所以要處理亞亞,則直酸「對於這些學者,在這個時代好於寫這些洗地文,佩服!」(See:2025/03/27,中時新聞,言論自由倒退?管爺幫亞亞發聲 喊1句酸親綠院士:佩服)
關此說詞,邏輯上,顯示出多項謬誤或問題:
1.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管中閔將朱敬一的「推論未來極可能會導致國安風險」敘述,直接描繪成一種不負責任的言論,這種說法乃將朱敬一的原意簡化成一種極端、極易被批評的觀點,從而誤導讀者,忽略了對方可能在論述中的其他論證和細節。無異於簡化和扭曲對方立場的做法,乃有稻草人論證謬誤之嫌。
然而,國安考量並非僅限於「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可能涉及更廣泛的潛在風險,例如資訊戰、滲透等。
而其以「洗地文」來形容朱的論述,已非在進行「理性的論證」,更有人身攻擊之問題,應無足取之處。
2.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
管中閔以過去推動刑法100條廢除時朱敬一等學者們努力爭取廢除「意圖犯(思想犯)」作不當類比,暗示今日的對武統言論的「推論」也應相同有「實際行動」才屬「犯罪」。
然而,這種比較明顯忽略了兩個情境的本質差異:一個是過往對刑法法制改革,另一個則是針對武統言論推論管制的評價而已。這樣的類比乃有牽強比附的不當類比之問題。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TikTok判決並非直接限制言論表達,而是認定TikTok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政府有重要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 防止中國政府透過TikTok收集美國用戶數據,乃支持政府對TikTok的限制,要求TikTok必須在270天內與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完全剝離,否則不得在美國營運而已。
3.訴諸感情(Appeal to Emotion)的情緒性發言
管中閔的論述,只是一再發抒其「悲哀」、「感動」、「佩服」等這些帶有較強烈情緒色彩的詞語,這些詞語可能旨在引起讀者的情感共鳴,但已並非在進行「理性的論證」。
亦即,這些情緒性發言,可能只是其主觀上的情緒宣洩而已,並不帶有客觀理性論證,主觀且偏激,還已涉嫌人身攻擊,更應毫無可採之處。
經濟學也是社會科學,受過社會科學專業訓練的人應該都知道,所有的社會科學背後都是共通的,那就是:社會科學涉及價值判斷,既然是人類的價值判斷,難免就帶有主觀性,但社會科學之所以仍可稱為科學,就是必須善用人類理性,不可以主觀情緒發言,不可以有邏輯謬誤,並且應努力提出證據或進行有效邏輯論證。
就事論事,因此乃知識份子最基本的要求!但身為曾為台灣最高學府校長,即使本身有其想法或立場,竟不知應儘可能理性客觀探討事務,避免主觀情緒表述,卻毫不避諱地流於主觀情緒性發言,並已涉嫌人身攻擊。關此,實在令身為知識份子者難以苟同。
這種論述,缺乏理性客觀的探討,轉移了對議題本身的焦點,削弱了嚴謹討論的基礎。以情緒宣洩和主觀偏見為主,「情緒化偏激」、「主觀性攻擊」,甚至帶有「非理性論辯」的特徵,只是流於情緒性的發言。
同時,倘若身為知識份子,不知理性論辯,卻竟猶仍只能情緒性發言,這恐怕才是台灣躋身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文明社會真正最大的悲哀!
尤其,台灣的國家安全已經到達生死存亡之秋,必須嚴肅面對、審慎應對!更不能夠再拿邏輯謬誤、似是而非的虛假論述來自欺欺人!
無論是政治或經濟,身為知識份子或商人,倘若不知此等風險性,已經算是遲鈍,如若仍配合對岸,彼此唱和,則是令人想起,真猶如「煙籠寒水月籠沙,夜泊秦淮近酒家。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
這首詩是唐朝詩人杜牧遊秦淮,在船上聽見歌女唱《玉樹後庭花》,男女之間互相唱和,歌聲綺豔幽蕩,卻是亡國之音。這是因為當年陳朝後主長期沉迷於萎靡生活,視國政爲兒戲,終於丟了江山。杜牧因此感嘆無知歌女連亡國恨都不懂,還唱這種亡國之音!
我們一方面不得不感嘆一小撮人對於國家安全處於危險之秋的無知!另方面也深自慶幸台灣政經已不在一小撮人所掌控!這就免除既笨又壞之人的毀敗亂搞!真是謝天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