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某藝人和其他股東合資成立公司,在設立後的隔天,就將資本額全數轉出公司帳戶,等同於設立當下即為領回資本,此舉恐已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
資本額不能只是過水錢
許多創業者都有這個誤會:會計師驗資只是程序,錢存進去銀行帳戶待個幾天就好,會計師驗資完後隔個幾天就可以領出來運用(極可能匯回到個人帳戶、或向他人借錢驗資後再返還)。這種想法,在創業圈似乎變成一種潛規則,但很遺憾,這樣運作可能已經觸法,執業多年我也聽過不少這樣的案例。
依據公司法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常發生的就是這個情形,股東繳完股款,會計師驗資登記完後,再匯回股東或轉出。
這個條文,要的是股東資本額要真的進到公司帳戶,並且「留在公司裡」作為公司的運作資金,而不是走個形式就領出來用在其他非公司用途,甚至根本就沒留下來。

領出或匯出做其他用途,都不可以
Arthur 是個標準貓奴,家中三隻貓主子每天都過得像皇帝一般,他時常抱怨市面上的寵物用品又貴又沒品質,心想總是想自己成立一間專門為毛小孩設計、實用又可愛的寵物用品品牌,該有多好!但問題來了,Arthur其實手頭並不寬裕,他湊了一堆信用卡、向朋友借了一些錢,加上家人小額資助,勉強把50萬湊出來,把50萬匯進戶頭、完成驗資,總算拿到夢寐以求的公司登記證。
但這時候,他身旁的朋友不知道從哪聽來的,向Arthur說:「反正驗資只是形式啦,錢可以領回來用了啊!」Arthur想:「錢放在那邊初期用不到這麼多,也要還給朋友和繳信用卡費,乾脆領出來或轉到個人帳戶比較方便使用吧!」
直到某天,Arthur 的公司準備向政府申請補助,必須提供銀行資金流動紀錄,審查人員一看,發現設立後公司帳戶裡的 50萬馬上被移轉出去,立刻懷疑資本額可能有虛構之嫌。經檢舉與財稅單位配合調查,查出公司帳戶資金並未實際留存,且部分款項被挪作個人使用,這下 Arthur 不只是補助資格被取消,還收到了地檢署的傳票通知。
【律師碎念:資本要真的留著用】
Arthur的故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許多創業者在初期資金不足時,都會像親朋好友先借錢來驗資,認為驗資後就沒事了,錢也可以領出來用或還給親友,但事實上,這筆錢是公司的命脈,不只關係到未來的財務能力,也是一種信用的展現。當你把驗資錢領回,實際上就是在虛構一個不存在的「資本實力」,不僅違法,還可能讓未來的投資人、債權人、甚至合作廠商對公司失去信任基礎,所以法律禁止這樣的行為,是為了讓資本額盡量反映出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所以,驗資不是「打卡上班」,驗完就沒事,而是真正的資本承諾。你承諾拿50萬出來經營公司,就要真的讓這50萬存在公司帳戶裡,讓它成為公司的基石,而不是你的提款機。
創業要拼的不只是點子和執行力,基本的法律基礎要穩健,才不會一開始就埋下地雷。你以為只是帳上的小動作,卻可能讓整間公司掉進麻煩裡。
創業本來就不容易,別讓法律風險變成你沒預料到的敵人。
創業初期就找律師,是你給自己最好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