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近代華人教育圈喜討論為何猶太人如此優越,很多人以為猶太人愛閱
讀,因此認定閱讀就是成功教育的基本。事實並非如此,閱讀固然重
要,問題是你究竟讀了些甚麼?有關猶太人的613 條誡命,悉數深入
淺出,為你一一解讀。
猶太人的誡律是神諭,不是一羣人聚在一起商談道德,在上一回研究 613誡律有關性禁忌(上)的內容裡,憑經文就可以直接述說神的命令:「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這是 神的話語,直接而露骨,只要是你的姑母、姨母、伯叔之妻是美女,男人就會想入非非,如果可以不張揚,確保不會被第三者知悉,而對方又不抗拒曖昧的話,偷情的翻雲覆雨一定食髓知味。
神造人,知道人心,性歡愉既是神聖的,又是邪惡的,用的不當會召來咒詛和禍患,這是上一回的結論,現在再延續歸類九 -性禁忌(下)的內容,有關經文如下:
歸類九 性禁忌(下)
第96條 利未記 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第97條 利未記 18: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 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
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第98條 利未記 18:17 同上
第99條 利未記 18:17 同上
第100條 利未記 18: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第101條 利未記 18:19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他的下體、與他親近。
第102條 利未記 18: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第103條 利未記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第104條 利未記 18: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
逆性的事。
第105條 利未記 18:23 同上
第106條 利未記 22:24 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
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意思:
歸類九 性禁忌(下)
第96條 不可和兄弟的妻子發生性關係
第97條 不可和妻子的女兒發生性關係
第98條 不可和妻子的兒子的妻子發生性關係
第99條 不可和妻子的女兒的女兒發生性關係
第100條 不可和妻子的姐妹發生性關係
第101條 不可在婦女行經的時候和她發生性關係
第102條 不可和他人之妻發生性關係
第103條 男人和男人不可發生性關係
第104條 男子不可和牲畜性交
第105條 女人不得和牲畜交配
第106條 不得為用於聖祭的動物和人進行閹割
這些誡律並不深奧,憑字面意思即能明白其中含意,只有第106 條及第103條需要較為細緻的解讀。
第106條的經文是:「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以色列人是有很完整的獻祭儀式,其中規定了哪些動物是適合獻祭給耶和華的,並對祭品的「完美無瑕」有極高要求,因此腎子損傷的........就不可獻給 神。
又當時在以色列周邊的外邦文化(如埃及、巴比倫、腓尼基等)中,閹割動物(甚至人,如太監)常與某些宗教儀式、神祕信仰或異教祭祀有關。例如有些異教神廟會使用閹割的公牛作為祭牲,或強制神職人員閹割以表「獻身」。這些做法在以色列人的觀點中被視為「可憎」或「邪風敗俗」。
至於第103 條,誡律經文是:「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樣的內容亦從 神的命令出現在另一節經文裡:「利未記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樣的警誡絕對清晰,毫不含糊,耶穌時代使徒保羅亦重覆了這樣的警告:羅馬書 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有一點必須澄清的,聖經裡沒有禁止同性戀的經文,所以同志到教會聚會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但信主參與教會的敬拜,男人就不能和男人、女人就不能和女人有性關係,就如同你在信主前跟你姨母、你姑母、你伯叔之妻亂搞都沒有關係,一但信主歸入神的教會,如果仍觸犯這些誡律,教會是必須將此人逐出教會的,否則,神的刑罰會臨到教會。相關的經文如下:
申命記第二十二章
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 掉。
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他、與他行淫、
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 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 間除掉。
現代教會無法治死觸犯神諭的人,只能將此人逐出,否則就無法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無法把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也無法把那惡從你們教會中除掉,如果不把惡除掉,你們認為 神會否向教會追討?
本節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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