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教師考核2大過的比例原則
一、事實經過
甲師經鏡周刊網路媒體揭露甲師有對負責學校課後照顧業務之課後照顧協會員工使用不雅文字及言論。學校召開考核會議審議,但是校長對於該次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遂發回考核會再次審議,審議後決定對甲師依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4款第1目: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的規定處以一次兩大過的處分。二、法院怎麼說?
1、法院原則尊重學校
行政機關所為決定,全然不受行政法院審查,倘若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仍得予撤銷或變更。此理由存在之要求,可以在行政法院尊重行政機關所為判斷之同時,擔保行政機關判斷之正確性,如果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僅有結論而無理由,行政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恣意違法情事,舉輕以明重,此際自應認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
2、判斷餘地
「言行不檢」性質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學校在行使懲處權時原則上享有判斷餘地,但是必須要說明「判斷存在明確」之理由,且此項理由至少是可以得知審查過程並且作為審查結論之依據,否則法院無從審查行政機關就「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所為判斷有無上述例示或其他法院可審查之瑕疵,此種欠缺理由之判斷,即屬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
3、教師與協會的對話內容
仔細觀察甲師的言詞間雖有不雅用語,但其前後對話,僅是在舉例說明為何不可能事前提供課後照顧輔導協會準確之預估數字,且其主要不滿對象更非與甲師對話的課後照顧協會員工,而是課後照顧協會方老闆。
甲師雖然有該不雅言語,但並非以不雅言語辱罵與其對話之課後照顧協會員工;且甲師雖然後續被員工提起公然侮辱罪,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錄音內容,認定甲師當時與對話對象之語氣平和,更無侮辱之故意,並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4、要符合比例原則
學校對教師懲罰權的裁量權行使,原則上享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非毫無界線,仍須受到法之制約,不可以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不可違背法規授權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即所稱合義務性裁量,始屬適法。
且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等,均為衡量懲處輕重之參考因素,裁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事實審法院本得依個案所涉情節之各種考量因素、情狀,佐以先前相關懲罰案例之分析比較,綜合評斷機關所為裁量決定是否有恣意濫用或怠惰之情事。
本次學校的考核並未記載其就甲師所為是否達「情節重大」程度,及懲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討論,且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示,該局所屬學校教師受1次記2大過處分之案例僅有5件,所涉事由多係對學生(例如性騷擾學生、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與本件情節不同。
本件甲師身為教育人員,於業務上代表學校與廠商員工接洽、回應,言詞粗鄙不雅,雖有不當,但究非出於侮辱他人之故意,被告考核會未能說明何以認定原告行為達「情節重大」,且應核予最重之處分(1次記2大過),難認符合比例原則,而有裁量恣意濫用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