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小老百姓最後的正義,但卻往往得不到正義,在我們理想中的民主法治社會裡,法院的判決應該是人民心中最後的正義守門人。然而,當「明顯違法的判決」竟也能受到《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法律見解不評鑑」的保護,這套制度是否還能維繫司法公信力,已成為一項必須面對的結構性難題。

【一、評鑑制度淪為虛設,只懲處外部瑕疵】
根據近年來公開的法官評鑑個案統計,真正被認定成立的案件多數與「行為不檢」「性別失當」或「行政疏失」有關,而幾乎從未見「裁判明顯違法」或「忽視證據裁定」之案件遭到實質懲處。以往曾有判決完全未審查關鍵證據、刑事量刑嚴重偏離等案例,但最終皆以「法律見解不同」一語帶過。
這反映出當前制度下,只要法官願意在判決書中簡單敘明「心證形成理由」,就能避免一切評鑑與懲戒,無論該心證是否建構於事實、是否符合法理,皆得以免責。司法審判,幾乎成為不受監督的密室。【二、《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成為違法裁判的「護身符」】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本意是為了保障法官的裁判獨立、避免外部壓力影響。然而實務上,這條法文卻演變為評鑑的「封口令」:再荒謬的判決,只要聲稱是「自由心證」,就無從檢討。
問題在於,當法律見解不再僅是「誤判」而是「恣意判決」,司法權力是否仍能擁有不受監督的特權地位?自由心證,是否可以成為故意輕忽證據、草率量刑的遮羞布?
【三、改革建議:納入「違法審查」機制,建立三道保障】
我們主張,應修正《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明文排除「明顯違法」的裁判適用評鑑豁免條款,並提出以下三項制度性建議:
- 設立「裁判違法審查標準」:包括違反已確立之法律見解、程序違法(如未通知當事人即裁定)、完全忽略證據等情況。
- 建立「實質說理義務」:法官須就判決核心爭點作出具體回應,不能以概括語句略過證據或辯論內容。
- 獨立「裁判監督小組」:由資深退休法官、學者與民間代表組成,負責針對有重大質疑之裁判進行違法性初步審查,供評鑑委員會或監察院作為是否移送的依據。
【四、還司法一個清白,也還人民一個交代】
真正有自信的司法體系,不應害怕來自民間與專業的檢視。真正公正的法官,也不會逃避對於其裁判內容的責任與反思。
我們不該再讓「自由心證」成為逃避問責的避風港,不該讓「法律見解」成為違法判決的遮羞布。司法公信力的崩毀,不會來自人民的質疑,而會來自體制內對錯誤的容忍。
當違法判決得以倖免於問責,那麼法官評鑑制度還有存在的意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