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簡介:
綜合營造業複查換證是指營造業在領得登記證書滿五年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營造業相關規定,並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依照《營造業法》第17條的規定,營造業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並得隨時抽查。
貳、為什麼要進行複查換證:
1、確認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有符合法規規定。2、財務狀況(如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等),以證明財務狀況的健全
3、資本額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參、申請時機:
- 於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主管機關審查文件,必要時通知相關人員說明。
- 審查合格後,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新證書。
- 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
肆、複查換證應準備文件如下:
1. 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2. 承攬工程手冊(請攜帶正本審查)
3. 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4.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一式二份※內含附表一、附表二) 、營造業印模紙。
(1)、附件一: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
(2)、附件二: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
5. 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負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1)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6. 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 (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1)專任工程人員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3)受聘同意書(※原任工程人員請依證書背面受聘日期填載)
(4)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5)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正反面※專業營造業技師及建築師免附)
7. 印模紙一份
8. 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3)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9. 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0. 審查費:甲:6200元、乙:5200元、丙:3200元、專:4200元、土包:3200
※所檢附之書件影本均應加蓋「承攬手冊內登載之公司大小章」及「正影本相符章」。
伍、注意事項: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綜合營造業負責人姓名、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3、專任工程人員需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簽名。
4、申請書各欄位應詳細填寫,印鑑清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簽名。
5、複查合格之資訊將登錄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