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司法已死啦!這是大家常喊的,但你有想過這到底在喊什麼嗎?司法又到底是做什麼?因為講到司法底下有,至少有檢察官、法官、廉政署、國安這類,有的沒的一大堆,那大家覺得司法已死,到底是覺得哪個地方死掉了呢?之前我們有講監察院的問題,今天我們來講中華民國憲法,五權裡面的司法的故事吧!
司法院也就是我們一般在講的時候,單指最高的憲法法庭,作為一個判決、仲裁的腳色,當結果出來了以後,一定會有其中一方不滿,所以我們的司法院,常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成為批評跟爭議的焦點。但這正是司法在民主社會裡面,它不可避免的角色,也就是維護法律的公平跟正義,這也很難免會觸碰到,不同利益團體的敏感神經。
所以對判決不滿的一方,就會開始想要訴諸民意,認為作為民主的國家,大法官的判決結果,不應該跟我們民意相違背,想要用民意來影響大法官的判決。所以阿牛哥今天要來講講,大法官到底需不需要順從民意?讓我們先從大法官是幹麻的說起!
大法官在幹嘛?
其實在制憲的時候,我們的制憲者有考慮把司法制度,依循著英美體系來建立,所以也仿這個體系的傳統,依照分工把法官分別命名為Justice跟Judge,但你看這要翻譯成中文,這一時之間也不太好翻,只好加上一個「大」字,用來區分負責其他審判權限的法官。
而憲法本文裡面,關於大法官的敘述,重心也大多放在「解釋憲法」,以及「仲裁憲政機關的衝突」。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只規範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到底應該如何保障以外,也界定了我們國家裡面,各憲政機關的權力運作模式,甚至指引了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這當然跟當今聖上,已經為全人類指明了幾百個方向不一樣(彩條)
憲法的設計目的,在於透過它的高度跟內容,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避免恣意妄為或是專斷獨權,從而保障我們人民的權益。同時憲法也要求,國家要積極履行責任,妥善照顧人民的生活需求。
大家不要看憲法法庭,或是憲法的解釋文,好像一年也沒個幾次,但其實大法官們也是非常忙的,自從新的憲法訴訟法上線以後,任何人只要碰到相關的違憲事宜的時候,都可以提出聲請、要求釋憲。所以光是去年2023年,要求聲請釋憲的案件,都至少排到了1968號了,換算下來全年無休的話,一天至少也要裁決快要5.4個案子,更不用說真的有違憲疑慮,上到憲法法庭的案子,進行的程序也更加嚴謹,也不想想大法官才幾個人而已。
所以當執政者因為疏忽,或是刻意偏離憲法規範的時候,大法官就成為了憲法的守護者,負責解釋憲法的意旨,劃定違法行為的界線,以恢復憲政秩序。這樣的角色,其實對國家的法治穩定至關重要。像是如果立法機關通過了,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大法官就可以透過憲法法庭的程序,宣告該法律違憲並命令其失效,從而維持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的地位。
大法官的裁決往往對國家發展,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甚至是不亞於總統、立法委員,或是地方首長的作用。而且大法官的判決還具有終局性質,他一錘定音的效力,不只影響到釋憲個案的結果,更會形塑國家的法治架構,以及憲法的秩序。這種司法角色的超然性,正是憲法賦予大法官的重要使命,也是保障國家能夠依法治理,跟我們人民權利的最後防線。
所以既然大法官這麼厲害的話,那是不是誰都能當大法官呢?
大法官如何產生?
其實不用講也知道,大法官也不是誰都可以當的,只有六種資格的人,可以被提名作為大法官,第一種是至少要當法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都覺得你棒棒的。第二種是當檢察官超過 15 年,而且大家也要都覺得你棒棒的。第三種是曾經當律師超過 25 年,而且大家也都覺得你棒棒的。第四種是曾經在大學當教授超過 12 年,教憲法、行政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是其他行政法的課程,而且還要有專門著作,另外,還要大家都認同你很棒。第五種是研究法學,並且有政治經驗,而且大家還是都要覺得你很棒。
最後也是最厲害的,曾經在國際法庭擔任法官,或是在國際學術機構,從事公法學或是比較法學研究,並且有權威的著作。當然因為都已經受到國際認可了,國內再不認可其實也蠻奇怪的,所以跟前面不一樣,不需要大家覺得你很棒。但是每一種資格的大法官,都不可以超過總名額的1/3,也就是五人,避免大法官的專業類別過於相近。
而任命的規則,原來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監察院同意任命,但是後來因為我們的監察院,不再具有民意的特質了,所以改由總統提名,總統提名候選人以前,會透過審薦小組提出,建議的人選跟審薦意見,評估候選人的專業能力、品德跟政治中立性等條件。之後提名大法官候選人,並提交給立法院進行同意程序。最後立法院會舉辦公聽會、公開討論跟表決,在通過以後,總統就可以任命候選人擔任大法官。
所以要想成為大法官,除了你自己好棒棒以外,也要總統覺得你好棒棒,最後也要超過半數以上的立委,都覺得你棒棒。所以只要能當上大法官的,通通都是好棒棒(彩條)。
不過我們前面有提到,有些人會說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那是不是會造成有可能,會導致總統對司法的干涉、又或是會出現所有大法官,都支持特定立場的情況發生呢?所以接下來我們來講一下,為什麼有人會覺得,我們的大法官會被控制,這到底是其來有自,還是無稽之談呢?
為什麼會覺得大法官被控制?
也許會有人覺得,大法官會受到負責提名的總統影響,或是受到特定的政黨影響。所以世界各國,為了要保持大法官的獨立性,會有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讓大法官是終生制,並且上任了以後,除了違法事實或是掛了、自請離職以外,其他人都無權要求更換大法官,這樣大法官就不用看別人臉色過日子了。像是美國就是採取這樣的制度。而第二種就是只當一屆,不得連任。既然我上任了以後,就沒有下一任可以當了,那關你其他人講什麼,我都可以不理你。德國就是這樣的做法。
那我們中華民國是怎麼樣設計的呢?最剛開始的時候,大法官的任期是9年,而且還可以連任。所以在我國史上,擔任大法官最久的是翁岳生,從1972年他40歲開始,一路當到了75歲,擔任了大法官整整35年。不過修憲的時候,為了把大法官的獨立性加強,但又不知道該如做修改,所以我們就把兩者都融合起來,看能不能讓大法官的獨立性更加落實。
大法官也被認定是憲法上的法官,也是終身職,沒有受到刑事、懲戒處分,或是監護宣告,這個監護宣告,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上,會對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提出的保護措施的話。沒有上述情況的話,他就不能被免職,也不能給予停職、轉任或是減薪等有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因素。再加上修憲的時候,加上了但書,任期為8年而且不得連任。所以大法官一旦被提名,然後立院同意了以後,其實他根本不用管其他人怎麼樣,只要不違法、不出意外,他就可以好好的完成他的任期。
不過這種情況卻發生了意外,因為中華民國經由第17次修憲,真正落實了民主制度以後,也把大法官的制度,透過任期8年制,設計成把大法官15人,分成8人一組跟7人一組,交錯任期、相隔4年任命,因此一任總統任期內,只有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大法官的提名跟任命的過程,還是因為政治干預而引發爭議。以陳水扁任內為例,他負責提名的8位大法官裡面有4位,因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程序杯葛,沒能通過人事同意權的審議;而且又有一位大法官轉任其他職務,導致司法院留下了5席空缺。這個情況持續到馬英九時代,當他補提名這5位大法官的時候,卻沒有遵守當時《司法院組織法》裡面,關於繼任制的規定,直接把這5位的任期訂為8年,破壞了原本設計的交錯任期制度。
交錯任期制被打破了以後,司法院憲法法庭的政治中立性,也遭受到了質疑。以現行的制度而言,掌握提名權的總統,他可以在任期裡面,任命大量的大法官,進而塑造憲法法庭的政治傾向。像是賴清德就算不連任,在2024這屆任期的4年裡面,還是可以任命多達13位大法官,這一定會對我們憲政法庭,未來的判決方向,產生深遠的影響就是了。
而且提名的政治考量也不能小看。總統會偏好跟自身理念相似的人選,保守派的總統,自然會傾向提名保守立場的大法官。再加上之前馬英九政府,破壞了交錯任期制,現行大法官的制度,難免會更傾向現任執政者的立場,削弱了原本設計上,應該要有的權力制衡功能。這種情況讓憲政法庭,在處理關鍵性的案件時,會面臨更多外界的政治疑慮跟挑戰,也加劇了我們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關切。
所以也就會有總統或是政黨,可能會有機會影響大法官的輿論出現,但這其實也反映出了民眾,對於憲法法庭的信任度長期偏低,也導致另外的問題,就是大法官到底要不遵循民意呢?
法治vs民意
在民主社會裡面,民意固然非常重要,但法律跟憲法的地位,這也同樣不能忽視。大法官的判決是基於,憲法的精神跟法律的條文,他的職責不在於迎合民意,而是守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如果司法判決很容易就被民意左右,那麼法治的獨立性跟穩定性,就會沒有辦法維持,最終還可能會侵蝕,我們整個民主制度的基石。我們常說的法、理、情,法字是永遠擺在最前面的,雖然臺灣民間常說是情、理、法(彩條)
這樣其實也反映出了更深層的問題:就是民眾並不是不相信,《憲法》明示的原則,「法官應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是缺乏對中華民國,作為憲政主義國家的信念。憲政主義的核心就在於,政治權力必須完全受到憲法規範,公民的權利來自於憲法,一切組織跟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這種信念不只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更是國家運作的正當性來源,而且是不容挑戰的。
但是目前社會,對憲政主義的認識跟接受度,其實還是非常不足的。很多民眾對憲法法庭跟大法官的質疑,往往不是基於理性的法理探討,而是源於對憲法本身作用的低認同感。他們可能認為憲法法庭的裁決,並不是民主體制中不可挑戰的「一錘定音」,更把大法官當成政治人物的延伸,忽略他們是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這種對憲政秩序的不重視,導致大法官的判決,即使是基於法律跟憲法,卻沒能有效建立公信力,也削弱了民眾對憲政體制的信心。
雖然「民意」在民主國家裡面,是一個很重要的元素,但他不是「唯一」重要的,萬一「民意」想殺人,或是想迫害人權的話怎麼辦呢?所以有些事情不能用「民意」來解決,這時候的大法官,就要負責畫出一條線,來防止民意衝過頭,侵害到我們人民的權利。所以想要用民意來影響大法官的判決,表面上看似符合民主原則,但卻可能會對司法獨立構成威脅。司法存在的價值就在於,當民意出現極端化,或是不理性的時候,它可以提供一個冷靜的平衡機制,確保基本人權跟憲法秩序,不會因為一時的輿論壓力而被侵害。
在過去的憲法判例裡面,其實也有不少大法官,做出跟多數民意相左的決定,這充分體現了憲政體制裡面,司法獨立跟憲法至上的價值。像是釋字第 748 號的同婚釋憲案,這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雖然司法院收到的陳情書,跟法庭之友的意見裡面,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佔了4分之3,但是大法官依然判定,保障同性婚姻符合憲法所規範的,平等權跟婚姻自由。這說明了憲法裁判,並不是以多數民意作為決定基礎,而是以憲法價值跟人權保障為核心。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像是釋字第 603 號,宣告身分證按捺指紋制度違憲,奠定了隱私權在我國的重要地位;釋字第 791 號,認定通姦罪違憲,進一步保障了個人性自主跟平等權;釋字第 799 號,針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治療,明確限制了濫用公權力的可能性,守護了病患的基本人權。
這些案例充分說明大法官的核心職責,在於維護憲法的精神,即使是面對多數民意的壓力,也必須堅守法律跟人權的價值。正是因為如此,大法官才能被稱為「憲政守護者」,並在國際上為中華民國的人權,以及民主價值贏得尊重。像是同婚釋憲案,不只是保障了平等權,還讓我們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進一步強化了中華民國,作為「亞洲民主燈塔」的地位。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民意,在憲政裁判裡面毫無作用。實際上民意可以透過「法庭之友」的形式,為憲法法庭提供專業的意見,參與憲法層面的價值辯論。重要的是這些意見,必須以憲法為基準,而不是只用數量或情緒,來影響司法的判決。唯有如此,才能確保違憲審查權的正當性,讓大法官在不偏離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真正實現憲政秩序的穩定跟進步。
作為民主國家,民意跟司法之間的界限,需要被清楚界定。民意確實能夠透過立法程序,來影響法律的制定跟修正,但是當一個具體的判決,已經基於現行法律跟憲法作出的時候,想要用民意來干涉的話,不只沒辦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會製造更大的分裂跟混亂。
所以我們應該尊重司法的專業判斷,並相信大法官在判決裡面,他們體現的憲法精神。如果對判決結果有疑問的話,更應該用理性討論跟合法程序,來推動制度的改進,而不是利用民意來操縱司法,否則長遠來看,受害的還是我們每個人,賴以維繫的法治社會就是了。
從長遠來看,提升憲法法庭的公信力關鍵在於,深化民眾對憲政主義的認識跟信念,讓憲法被視為真正不可逾越的國家根本大法,而不是抽象或是無關緊要的存在。唯有如此,憲法庭跟大法官的角色,才能獲得應該有的尊重跟重視,憲政體制才能真正紮根於社會之中。最後我想講回社會最重要的基石。
尊重憲法,要民主更要法治
這在邊阿牛哥還是要提醒大家,憲法賦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跟命令的權力。這是我中華民國,為了國家永續經營所設立的一套制度。我們已經擁抱民主30多年了,但是憲政依然是一個難解的議題,李登輝歷時10年6次修憲,要幫中華民國修改一件,合身的憲政衣裳,但是過程之中備受爭議,任務也沒辦法達成。到今天憲政離我們一般民眾,還是挺遙遠的,也很難感受到大法官的重要性。
當然這個世上,沒人是完全中立的,但大法官的依據是憲法,大法官的立場是法制本身,不管是誰不相信大法官,其實說穿了就是不相信憲法!為了獲取自己的政治利益,而亂講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讓人民不相信司法,希望能夠帶起風向,讓民意來影響大法官的判決,既是對憲法的不尊重、也是對司法獨立的嚴重傷害。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他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國家的穩定跟人民權益,而大法官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確保法律的最高解釋權,能夠不受政治的干預。如果有人刻意抹黑司法機構,想要利用民意壓力來影響判決,其實不只是破壞了司法體系的公正性,也削弱了人民對國家制度的信任。
我們必須要尊重憲法,要求民主的時候,更應該要遵守法治,不然就會變成民粹,社會只會更加衝突跟對立。作為中華民國的好公民,我們應該要重視司法獨立跟憲法尊嚴,這是我們維繫國家正常運作的基石。無論在任何時候,我們都應以理性跟法治精神,來面對司法的判決,並給予大法官應該要有的尊重。否則如果司法權淪為政治工具,不只是國家治理將會陷入混亂,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會沒辦法獲得保障。所以保護司法獨立,維護憲法尊嚴,是我們每個國民的責任,更是我們共同守護法治社會的決心所在。
中華民國的先烈們為了施行憲政,已經堅持了114個年頭了,這是一場艱難的戰鬥,但是大家直到最後都沒有放棄,既使大家的立場都各不相同,但是為了守護我們的國家,想要創造更好的世界的想法,一定是相同的。直到大家都能認同的未來到來以前,讓我們繼續堅持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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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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