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提問,金管會「收益平準金配息」三大原則中ETF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這個參考配息率是什麼意思?
▇參考配息率
意思就是未來ETF配息率僅能符合追蹤指數的配息率(即參考配息率),例如ETF追蹤的指數配息率5%,實際配息率就不能超過5%,不超過指數殖利率的情況下,當規模增加才能使用到收益平準金。
原則的第二點還有提到。ETF配息率低於追蹤指數配息率且在一段時間內,有大額淨申購增加一定百分比,有稀釋配息率時才能啟動收益平準金,不過後者這個百分比由業者自訂。而收益平準金的上限就是指在會計記帳時,收益平準金的金額占可分配收益的比率,例如可以分100元,帳上收益平準金是20元,至多收益平準金就是只能用完這20元。
原則三,ETF收益分配的優先順序,需先配股利、債息、資本利得,且需達收益平準金動用標準時,才能啟用收益平準金來配息。
▇簡單例子
依據指數成分股的實際股息,算配息率,例如一檔指數,內有三個成分股,A 配息率5%,B配息率4%,C配息率是3%,假設權重一樣,指數的配息就是4%,當指數遇到有大額申購情況或在市場上很熱銷,規模變大,在金管會規定尚未定案時,由投信業者自己調配收益平準金,可能會超配吸引買氣。而當法規定案後,當要啟動收益平準金時,還需滿足小於指數配息率4%的要求,而且要有特定時間內大額申購情況。
▇新的規範是否好?
我認為新的法條若定案,對於收益平準金的運用比較不會有濫用的情況,針對要分配收益被稀釋的問題,確實有做到把關,還是可以用收益平準金,只是避免各家投信使用方式不同,會讓投資人一頭霧水,更明確的用法有助於改善投資市場的風氣跟增加透明度。
▇規則上的漏洞
原則二中,啟動大額申購跟多長時間內有大額申購由各家投信定義,那有些投信可能就會定義金額很小或時間很短,這樣很容易就可以啟動,但即使啟動也不能超過指數的配息率,其實就只要滿足這項就已達到目的。
但指數的配息率又該怎麼定義就會是個難題,因為每個成分股配息的時間不同,而且投信可以決定何時配發,例如月月配的ETF,投信可以決定前幾個月用資本利得配發為主,後幾個月用成分股配息率才配發為主,那收益平準金要啟動的條件就變得很複雜,因為時間範圍跟配息金額完全都可以由投信自定義。
原則三中,雖然定義的分配優先順序,相同的邏輯,投信可以定義月配息中,不同月份可用來配息的項目比率,只有提到"順序"沒有提到"比率",例如8月ETF配息,成分股股息可能帳上還有100元,投信可以決定拿10%出來發,剩下90%留作下次配發,這樣接著滿足先拿股利配發條件,再來是資本利得,一樣可以自定義資本利得配發比率,最後就是用平準金配發。
▇ETF淨值公式
淨值=資本平準金+收益平準金+基本面額
公式拆解: 淨值=資本平準金+股利+收益平準金所得+現金利息+基本面額。
▇通過資本平準金衝高配息率
即使收益平準金被規範了,但資本平準金的規範似乎沒有在新聞上被提到,只要ETF過去有賺錢,一樣可以通過資本平準金的方式讓配息率衝高。
▇威利財經角
▇收益平準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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