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

圖片取自網絡/眾新聞
鄭小姐帶領嘅律政司引用第81D條,向上訴法庭尋求法律意見,包括【合謀犯罪】一詞,即想就算不在現場,同樣有罪。在我呢個文肓黎講,例如一班人策劃打劫金行,幕後策劃署主腦,通常都不會參與行動,但他就會因合謀犯罪而定罪,這個我明白。但如果套月用現今社會嘅局勢,引用合謀犯罪呢個概念,就等同將所有人先定罪,當一有事故發生,先用限聚令檢控,如果妥協,即表示有共同目的,就算當時不在案發現場,都可用合謀犯罪告上法庭。即係例如一個極端例子:自己屋企樓下發生事,你响自己屋企大叫:“快啲走…”,你就有可能干犯合謀犯罪(把風)。

圖片取自網絡/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