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出軌」是否能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2021/09/0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老婆精神出軌
精神外遇在社會上通常是指沒有發生肉體關係,也沒有情侶間的親暱肢體接觸,相比我們一般所知的外遇行為,往往有著更大的解釋空間,至於精神外遇有沒有法律責任,原則上是有的!只要符合常識判斷,並且懂得如何舉證,證明對方在主觀、客觀都有外遇的意圖,就能提告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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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有罪嗎?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侵害配偶權很吃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要罰多少錢,但如果超乎比例原則還是有可能在上訴後被翻盤,有時候法官雖然沒有通姦的明確證據,但從精神外遇的對話紀錄中,察覺出有些對話明顯是「發生過性關係的溫存回味」,法官就會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提高罰責,讓被告付出慘痛的代價,只要判決書足夠合理,即便對方上訴了翻盤的機會也不高。

精神外遇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在大多案例中通常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賠償金大概落在30萬元,但也有判賠百萬以上的案例,當然主要還是考量到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感情類的案件有時會比較複雜,像是當事人可能為了這件事對配偶大打出手、或是第三者高調挑釁原告、第三者斷煽動鼓吹離婚等事實。當然如果您只想告其中一人侵害配偶權也是可以。而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經常會考量到的因素包括:
  • 外遇行為的親密程度
  • 原告與被告的學識、背景、收入
  • 夫妻之間的感情狀況
  • 外遇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影響有哪些
  • 是否有子女或私生子的存在
  • 婚姻存續的時間有多長
在提出證據的時候要注意因果關係,比如原告提出精神診斷證明雖然有助於提高賠償金,因為足以證明原告已經嚴重到需要就醫,但在就醫的時間點及診斷內容需盡可能證明與外遇本身的關聯,如果原本就有在看身心科,則可以強調在外遇事件之後有加重的趨勢…等等。

精神外遇是否構成離婚事由?

雖然精神外遇、電愛、網戀等並沒有發生肉體上的性行為,無法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強制離婚,但如果在主觀、客觀上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還是能依「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不過要注意重點在「難以維持婚姻」,如果讓法院認定婚姻仍有繼續的可能,就有可能不會給出離婚的判決!
另外,如果想要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是對方犯錯自己才能提,不能以自己的過錯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也就是如果自己外遇了,就會變成只有對方能向法院請求離婚,沒有在自己外遇,結果自己跑去告對方要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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