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香港所有僱主都要
買勞保(以下簡稱
勞保),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其他法律責任;但凡從事任何工作的員工,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工作時數的長短都應該受到保障。
僱主不替員工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後果
如果僱主不替員工購
買勞保,首先最大的後果就是要自己承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如員工在受僱期間,不幸因工遇到意外而受傷,甚至死亡,又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件二所列的職業病,僱主就要自行按《僱員補償條例》中列明的方法賠償給涉事的員工。
此外,僱主亦要額外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其附加費的費用是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而這是初犯的金額;如僱主在管理局就其首次違反所徵收的附加費送達繳費通知書後24個月內再次違反這條條款,僱主就要支付再犯的附加費,其金額為首次違反而計算的附加費數額的兩倍,即應繳徵款 x 3倍 x 2倍。
根據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所指,近年來,有一名清拆工程承判商及一名運輸公司的經營人士,因違反投購
勞保的規定而被檢控及定罪,前者被法院判罰款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者更被判罰監入獄六個月;而一個被定罪的快餐送遞公司經營者亦曾經須向管理局繳交超過16萬元的附加費。
最後,還有依據法律的責任,沒有替員工購
買勞保的僱主一經檢控並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勞工處相關部門的職員會書面要求僱主提供有關
勞保保單的單據及有關文件,以供查閱;另一邊廂,也會向保險公司查詢有關
勞保保單的事宜,以核實無誤。曾經有一名員工在受僱期間因工作意外受傷,經勞工處相關部門職員調查後,發現該僱主沒有替員工購買保險,因而對公司負責人作出檢控,最後這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判即時入獄6個月。
勞工處亦會派職員巡查工作場所,務求確保僱主有嚴格遵守投購
買勞保後的有關條例。過往,勞工處的職員在巡查一個棚架工程時,就發現一單懷疑使用虛假保單的個案。勞工處其後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最後拘捕了一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使用虛假文件,結果該負責人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