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聘僱僑外生 查驗三證件
2022/06/19 經濟日報 陳信瑜
僑外生來台求學,為了賺取學費常會打工,而雇主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該確實查驗其「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是否為本人,並且留意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而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的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處罰15萬元以上、最高至75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近期接到不少詢問是否可以聘僱僑外生的電話諮詢,許多雇主對於聘僱僑外生的程序有疑問,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台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學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聘僱僑外生程序較為單純,查驗三證件與注意工時最為關鍵。檢查學生之「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的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如逾有效期間,雇主切勿僱用。
學生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屆期前學生可重新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時必須注意效期以免誤聘許可失效之學生。雇主可至勞動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即時線上查驗學生工作許可情形;居留證合法與否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
雇主聘僱外籍學生也須注意其打工時數,除了寒暑假外,依就服法第50條規定,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若雇主一時不察使學生工作超過時數,涉及違反就服法第50條及第57條第9款,可能會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雇主不慎聘僱到許可失效的外國人,依就服法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高額罰鍰。
此外,因COVID-19疫情,外籍移工引進趨緩,所以常發生民眾因親屬需照顧,在未仔細查核身分的情況下,不慎僱用非法外籍移工,故提醒雇主聘僱移工前務必謹慎,以免受罰。
依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他人合法申請的移工,均已違反該項規定,將裁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聘用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合法移工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兼差,而民眾常也以為既然是「合法」移工,遂予以聘僱,卻不知使用別人所聘僱的移工從事工作,也屬違規。
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另如遇新住民應徵工作時,應請其提供「依親居留」的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外籍學生則須查驗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和學生證正本,謹慎確認身分並拍照保存查證過程後始得聘用,以免觸法。(本文由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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