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高女前助理黃惠玟等3被告均認罪。黃惠玟表示,依高虹安指示而為,身為勞工的她沒有選擇,尤其對方是有頭有臉的立委。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法委員任內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新台幣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等5名被告。
北院下午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出庭,3人在庭訊時均認罪,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均不爭執,並請法官依法減刑且宣告緩刑。起訴書提到「高虹安與黃惠玟謀議」時,黃惠玟強調自己只是員工,沒有決定權,「都是由高虹安決定」。
陳奐宇透過律師答辯指出,他的薪資及加班費的申報都是被動由黃惠玟處理,並非主動申報,也從來沒有在任何表單上簽名,他不是關鍵支配者,而是基於受雇者的身分,不便拒絕。
黃惠玟也透過律師表示,她身為勞工並無選擇,尤其雇主是「有頭有臉的立委」,她只能聽從指示,違法性低;她確實做了法不容許之事,自願接受處罰。另外,部分證據由她提出供檢方偵查,自己並無不法所得,也無前科,請法官依法減刑,並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