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部份證供誇張失實不可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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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與戴志偉及區玉珊,分別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戴志偉聲稱,2010年11月30日,卡蒂卡要求返回家鄉自動呈辭,簽了一封辭職信。
警員問戴志偉,卡蒂卡呈辭後,是不是離開了太湖花園,有否到過泰亨豪園,戴志偉保持緘默,拒絕回答。
戴志偉其後否認欠薪,聲稱卡蒂卡有簽收,現在因為搬屋而沒有了收據。
卡蒂卡每星期獲得一天假期,護照由卡蒂卡自己保管。
戴志偉承認沒把門匙交給卡蒂卡,強調門匙一般會隨意放。
戴志偉否認聘用卡蒂卡期間,他或他的家人以任何方式,襲擊或禁錮卡蒂卡。
戴志偉承認太湖花園樓下,有用單車鏈鎖着的單車,但從不會將單車鏈放於屋內。
區玉珊在警誡錄影會面時稱,每月會以現金方式,向卡蒂卡支付三千五百七十元薪金,有給予假期,護照由卡蒂卡自己保管。
區玉珊說,卡蒂卡選擇不放假,她會以薪代假:「計番錢呀,我咪俾三百至四百蚊一日咁樣,我都唔清楚,即係大概咁嘅價錢。」
在昌運中心時,發現卡蒂卡偷錢,在太湖花園再發現一次,涉及約一百二十元。
她發出由戴志偉撰寫的英文警告信,卡蒂卡承認偷錢時,跪下求情,說母親患有癌病。
2010 年約10月,卡蒂卡想呈辭,因臨近搬遷,要求卡蒂卡繼續工作。
區玉珊聲稱,搬太湖花園後約三至四個月,發現卡蒂卡有頭蝨,為她剪髮一次。
2012年約4月期間,卡蒂卡聲稱掛念母親的病,把頭撞在牆上,在廚房拿一把生果刀割傷自己左手,為怕卡蒂卡會自我傷害,以索帶綁住卡蒂卡,待冷靜後鬆綁。
2012年7月,卡蒂卡約滿時沒有續約,區玉珊解釋是因為忙於搬遷。
區玉珊否認她或家人曾以任何方式,襲擊或禁錮卡蒂卡,承認於太湖花園居住時,會以單車鏈於寓所樓下鎖單車。
2012年12月5日,卡蒂卡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區玉珊追討2010年7月12日至2012年10月9日,代通知金、欠薪、休息日補薪,有薪年假、有薪假期、機票,回鄉津貼和遣散費等。
2013年3月1日,勞資審裁處命令區玉珊在承認責任下,須支付有薪年假,機票和回鄉津貼共4,449.38,餘下申索無限期押後。
區玉珊與戴志偉,被落案控以九項罪名。
區玉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一,以衣架襲擊。
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控罪四,以燙斗傷害,控罪九,以單車鏈傷害。
傷人,控罪五,推向浴缸,鼻樑撞在水龍頭。
有意圖而傷人,控罪六,以鎅刀傷人。
戴志偉,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控罪二,以單車鏈傷害。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七,以拳頭傷害。
區玉珊、戴志偉,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三,以鞋傷害。
非法禁錮,控罪八,捆綁囚禁在屋內。
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9日期間,多次襲擊卡蒂卡,導致身體受到多處傷害,卡蒂卡曾被膠索帶捆綁。
戴志偉與區玉珊否認全部控罪,卡蒂卡暫居印尼駐港總領事館,直至案件審結。
控方陳述案情時指出,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28日,戴志偉與區玉珊於不同日子,在太湖花園,分別以衣架 、鎅刀 、燙斗 、鞋、單車鏈,襲擊卡蒂卡(控罪一至六、九)。
2012年10月9日,戴志偉在泰亨豪園,揮拳襲擊卡蒂卡左邊嘴角(控罪七)。
2012年6月27日至7月1日,戴志偉一家外遊期間,在太湖花園禁錮卡蒂卡,沒提供任何食物和食水(控罪八)。
2013年8月28日,卡蒂卡接受辯方盤問,庭上播出大埔泰亨豪園三段閉路電視片段,拍到卡蒂卡、區玉珊及幼女外出,卡蒂卡幫區玉珊拿摺檯和雜物。
辯方質疑卡蒂卡有機會離開,卡蒂卡承認可離開但最終都沒有逃走。
另一片段顯示,卡蒂卡逃走當天背着背包離開,辯方指當時有拿化妝品及私人物品,反駁卡蒂卡聲稱,區玉珊扔掉她全部個人物品。
卡蒂卡全部否認,稱當時太肚餓,不敢拿區玉珊家中雪櫃食物,背包內裝垃圾桶撿出來的蛋糕及飲品。
辯方指出,卡蒂卡於去年12月,入稟勞資審裁署控告區玉珊,追討欠薪及其他雜項費用共11.8萬元,當中八萬多元屬拖欠薪金。
區玉珊只同意支付合約完結後,乘飛機回印尼機票,食宿費及有薪假期薪金,總數共四千四百多元。
今年3月,勞資審裁處下令,區玉珊需支付此筆款項。
卡蒂卡堅稱被欠薪兩年,坦言期望透過今次刑事檢控,定罪後追回薪金,寄錢回鄉養家。
戴志偉與區玉珊選擇不出庭作供,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8月29日,第一辯方證人江雲峰,他是大埔「新世紀洗衣店」東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江雲峰供稱,2011年期間,戴志偉和區玉珊,光顧洗衣店約兩至三次,卡蒂卡曾獨自到洗衣店取衣一至兩次。
第二辯方證人文劍華為現役警員,服務警隊約二十年。
文劍華叔叔是泰亨豪園業主,他居住於泰亨豪園二十五號單位,是戴志偉和區玉珊鄰居。
戴志偉一家搬進處泰亨豪園時,他曾見卡蒂卡協助,記得她蓄短髮、衣着合身,外表無任何異樣。
8月30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
辯方表示,卡蒂卡的證供屬天方夜譚,有違常理,區玉珊每月約有十五次,與卡蒂卡一起外出購物,地點包括人流密集的街市。
2012年9月份,區玉珊帶幼女到診所看病,求診期間,卡蒂卡於診症外大堂等候。
辯方指出,事發兩年間,卡蒂卡有達三百五十次逃走機會,她沒有逃走,循勞資審裁處追討逾十一萬元欠薪,本案另有目的。
辯方舉例指出:「若流浪貓狗被人收養卻遭虐待,咁貓狗之後會否善待番主人呢?」,法官質疑辯方不應以貓狗作喻。
案件押後9月18日裁決,戴志偉與區玉珊繼續獲准保釋,區玉珊主動求助社會福利署,安排照顧三名年幼子女。
9月1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作出裁決時指出,卡蒂卡每次外出,區玉珊均在她身旁,她嘗試逃走但不敢。
有一次一位同鄉見到卡蒂卡處境,對她愛莫能助,卡蒂卡說經常受到恐嚇,害怕僱主,僱主發現她曾與別人談話,返家後會打她。
戴志偉有否拖欠全部薪金,卡蒂卡沒有把握機會逃走的真正原因,法官並不肯定。
勞資審裁處申索表格上所示,卡蒂卡可能收過部份薪金一萬元,默默忍受長達兩年暴力對待,法官不作揣測。
卡蒂卡所說遭到禁錮及虐待情況,部份證供誇張失實不可信,當部份證供不可信時,會令人懷疑其餘證供的可信性。
裁定卡蒂卡於日常的待遇如衣着,膠袋衫、紙尿片、吃鹽、喝廁所水,沐浴和禁錮五天等證供,全屬誇張失實、有違常理、欠說服力。
案中最有力證據是傷勢,法醫證供支持卡蒂卡曾被索帶捆綁,傷勢是卡蒂卡於10月9日,離開泰亨豪園前和受僱期間出現。
卡蒂卡的傷勢決非自殘造成,必定是戴志偉和區玉珊,以不同物件和手法襲擊所致,卡蒂卡這方面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
戴志偉經審訊後,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七,罪名成立。
區玉珊經審訊後,裁定控罪一、三、控罪四、九,控罪五、六,罪名成立。
蘇惠德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控罪均沒有量刑指引,每宗案件犯案手法、背景各有不同。
卡蒂卡是印尼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遭僱主暴力對待,兩名被告人並非偶一為之,而是反覆和持續,以不同手段傷害卡蒂卡,嚴重違反誠信,情節十分嚴重。
兩名被告長時間以暴力對待傭工,嚴重影響香港是安全工作地域聲譽。
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任何僱員不論國籍、工種,均受到法律保護,刑罰必須具阻嚇性。
區玉珊在案中是主導角色,以燙斗和鎅刀傷害卡蒂卡,令她右邊臉、手肘、腰間,留有現在仍可見的可怖疤痕,行為殘忍和惡毒,總刑期為五年半。
戴志偉參與程度較區玉珊低,可惜他沒有阻止妻子惡行,總刑期三年三個月。
2013年9月19日,卡蒂卡在印尼駐港總領事館職員陪同,會見記者,強調句句所言屬實,會在領事館協助下追討賠償,一心希望返回家鄉。
泰亨豪園業主文先生向傳媒投訴,戴志偉每個月都遲交租,2013年8月開始欠租,戴志偉入獄前未有交還單位,未知何時才能收回。
2014年5月20日,無聘律師代表的區玉珊,被控在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間,拖欠卡蒂卡每月三千五百八十元薪金,合共八萬六千元,案件在沙田法院開審。
卡蒂卡作供時稱,首次來香港工作,由區玉珊聘用,簽約兩年,抵達大埔昌運中心後,僱傭合約和護照全遭收起,區玉珊不提及發薪方式,工作兩年來,沒收過一分一毫薪金。
兩年合約滿後,繼續工作至2012年10月9日,當天戴志偉毆打她,她因驚慌,趁單位無人時鬆綁逃走,事後她報警,循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及有薪年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