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這次辦理荷蘭居留證踩到的一個大大大坑!多費時了一個多月在家人通力協助下才完成補件,真是嚇死我。這邊特別分享一下這個經歷,希望不要再有人踩到這個坑!
據荷蘭政府官網所述,是可以使用戶籍謄本作為出生證明的:
You can use one of the following 2 documents:
- your birth certificate. You can get this document from the hospital where you were born;
- an official copy of you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ranscript. You can get this document from the loc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之前也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我們全家的公證完畢的英文戶籍謄本送件申請 MVV,這一切都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但就在我抵達荷蘭後領取居留證的那天,負責辦理的人員在我的戶籍謄本上盯了許久,告知我的戶籍謄本有問題,出生地標注的是「Taiwan」而非護照上頭的「Tainan City」,所以被要求三個月內補件。(居留證還是先發給我了,不然真的事情大條,超怕全家遣返XD)
三個月如果來不及可以再去電延長。
在詢問台灣戶政單位後,得到的答案是:「出生地除了台北高雄,一律會標記為Taiwan」即便你的中文戶籍謄本上頭可能寫的是「台南市」但翻譯為英文版本就是「Taiwan」,且因為系統問題,無法變更。那個欄位就只能是「TAIWAN」…。好在戶政人員的建議下,可以申請「出生當時」的戶籍謄本,上頭可能會有記事「在台南市某某醫院出生」,就是關鍵的這一句話即可作為出生在台南市的依據。但要申請這份謄本必須要自行提供醫院的英文名稱(可以隨便翻就好),且必須要直系血親才能作為代理申請。申請完一樣要跑一堆公證流程…。
這是歧視北高以外出生的人嗎….= = 是不是可以打什麼行政訴訟阿!
印象中如果人在海外要請國內親屬代理,會要求非常非常麻煩的授權書,沒事不要觸發這條支線劇情…。
以上,是我這次血淋淋的經驗談,希望大家不要再踩到這個雷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