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绝大多数民主宪政国家都有一部宪法。只有三个例外、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没有单一的成文宪法。但这三个国家都是非常合格和运行良好的宪政国家。英国是宪政制度的主要发源地。1215年,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奠定了英国及全世界宪政制度的基础。所谓“君主立宪”,是贵族或人民为国王立宪,并不是君主来制定宪法。但英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宪法,政府的运作和人民的权利都是分散在诸多法律文件中和依循惯例。以色列和新西兰也是如此。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单一成文宪法的国家。北美殖民地人民是根据英国的宪政资源建立自治政府的。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成文宪法,以更方便的规范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在组建成联邦之前,十三个殖民地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法庭。但行政权掌握在英王任命的总督手中。美国独立后制定的联邦宪法及之后的权利法案都是在各州宪法基础上产生的,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既有英国的宪政资源,又有北美殖民地人民长期的宪政实践,并引入了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分立和相制衡,以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宪法的正文缺少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当时制宪会议上的多数代表觉得各州有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同时宪法也未授权联邦政府取消这些权利,就没有必要把保护权利的内容写入宪法中。但在宪法批准过程中,一些州主张联邦宪法也应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不愿意批准宪法。为了让宪法最终得以通过,支持联邦宪法的联邦党人做出保证并确认下一次国会开会时立即对宪法进行修订。在十三个州全部批准后,1788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随即在1789年9月25日,联邦国会提出十条保护人民权利的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足够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权利法案列举了人民生来就拥有而不是任何政府赋予的多项基本权利,还规定了许多涉及法庭审案的法定程序,并且补充说明列举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民只有这些权利而没有其它的权利。
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成为后来其它国家宪政发展或转型的样板。大多数宪政国家都像美国一样,制定了一部单一成文宪法。即使如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也装模作样地制定了一部宪法。
但单一的宪法并不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只是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和限制政府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宪政的根本在于人民的宪政意识。宪政只所以能存在和维持在于人民的意志。举例来说,在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要国王或女王签字才能生效。如果议会不提交国王签字,就实施法律,那英国人民就不会答应;同时,国王也不能因为不同意议会通过的法案,就不签字,那英国人民也不会答应。都会引起极其严重的政治事件。但英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完全是惯例在起作用。这些个惯例就相当于英国人的“出厂设置”。而在美国,宪法上就有相应的规定,总统可以否决议会简单多数通过的法案,但参众两院均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法案,总统不同意也必须签字。那么中国的法律形式上也是国家主席签署后才生效,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和国家主席的签署皆出于党的意志,与英国和美国的情况本质上不同。
总之,宪政的最后保证是人民上街。像荷兰等宪政国家,并没有宪法法院。那如果政府违反了宪法,怎么办?那人民直接就上街,来纠正政府的违法行为。而美国等国家有进行违宪审查的法院,美国是由九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德国等国家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如果政府违宪,利益相关者可以向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起诉政府,由法院来判决。法院配备有法警,相对于个人有强制力,但相对于政府,法庭的武装力量就微不足道了。法院判决政府违宪,要政府改正。如果政府不改正,怎么办?那还是得靠人民上街。只有大多数人认为政府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政府不服从就得翻天,宪政才存在。
因而,宪政并不建立在宪法条文上,而是根植于人民的意识之中。宪法是法律文件,但需要支持宪政的政治力量作保证。中国虽然有宪法,但缺乏支持宪政的政治力量。中国的宪法也不具有司法上的可适用性,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而不是法律文件,不能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司法判决。仅仅是摆设和装饰。之所以不具有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就在于并没有多少人将宪法当真。中国目前的宪法虽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大部分内容符合宪政原理。如果有很多人将宪法条款当真,就能让宪法条款落地。比如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有百分之三十的人将这条规定当真,去践行,那就是很强大的力量,有可能逼迫政府遵行。如果绝大多数人,包括政府官员都如此践行,那就更没问题。但中国现在将这条宪法规定当真的人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中国的宪政转型并不起始于要制定一部完美的宪法,能将现有宪法中的合乎宪政原理的条款落实才是关键。宪法文本制定得再完美,不能落实,不能根植于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就是纸上谈兵。
归根结底,有宪法不一定是宪政,没有宪法也不一定不是宪政。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