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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少鴻1984年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四程度,身形高大瘦削,做過多份職業,未婚,與父親及兄長同住大圍愉景花園。
2001年,張少鴻販賣侵權作品,判處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2004年因販運危險藥物,判入勞教中心。
張少鴻其後從事珠寶銷售,2012年農曆年前因被揭發吸毒遭到解僱。
女子X於1991年在香港出生,智商僅得五十,與九歲小童無異,屬於輕度弱智中最嚴重類別。
2012年1月25日,農曆年初三晚,X在旺角一個人逛街,張少鴻從大圍家中出發到旺角閒逛,在西洋菜街跟隨X進入麥當勞快餐店內。
1月26日凌晨一時許,X在彌敦道乘搭通宵巴士回家,張少鴻上車後,坐在X對面。
凌晨三時許,巴士到達鴨脷洲西邨總站,X下車照習慣經街市回家。
張少鴻跟隨X,在街市賣菜位置捉住X,箍頸和掩口。
張少鴻將X推倒仰臥在檯面上,用手按着X令她不能逃走。
蔡子愷途經街市回家,看到張少鴻在檯邊站着,X仰臥在檯面上掙扎,向他伸手,叫了一聲「救命」。
張少鴻望向蔡子愷笑一笑,蔡子愷以為兩人在玩,未有理會離開。
蔡子愷返回所住大廈的電梯大堂,再三思量後感到不妙打電話報警。
警員楊賢光與同袍李耀輝接報到場,楊賢光在二十五米外,看見X仰臥在檯面上,褲子掛在左腳腳眼,下體外露。
警員行近至五米時,看見X雙腳呈「M」字,張少鴻站立於「M」形雙腳之間,身體有所動作,用腰前後「郁動」,頻繁程度約一秒兩次,警員跑近時,見到張少鴻「郁動」七至八次。
張少鴻發現警員出現,即時後退一步,抽起退至膝頭的褲子,對楊賢光稱X是女朋友「阿欣」。
楊賢光要求張少鴻拿出身份證,張少鴻佯稱要掏銀包,突然轉身拔足狂奔,橫越馬路到對面欄杆,跳下幾十呎斜坡,往海怡半島方向逃去。
X送到瑪麗醫院檢驗,法醫在X下陰道,發現張少鴻的基因,基因並非精液,來自皮膚細胞可能性較高,脫落皮膚可能來自陰莖、手指或身體其他部份。
有關物質有可能來自唾液,雖然無進行「口水測試」,但不能排除此可能。
張少鴻逃走時,被附近閉路電視錄得容貌。
警方發出通緝:2012年1月26日,一名女子在鴨脷洲街市被強姦。警方通緝一個年約二十五歲,1.8米高的中國籍男子,呼籲市民提供線索。
2月18日下午,大批警員帶同張少鴻的拼圖及閉路電視照片,在鴨脷洲邨一帶,向街坊問卷調查。
2月24日,警方在尖沙嘴K11商場拘捕張少鴻。
張少鴻在第一次警誡錄影會面時說,案發前曾服食感冒藥及飲可樂,迷迷糊糊,對案發經過不清不楚。
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時,張少鴻承認用手摸X胸部非禮她。
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時,張少鴻提及曾脫下X的內、外褲,用手指插進X陰道。
張少鴻身高六呎,外表斯文,傳媒稱為「高佬色魔」。
2月27日,張少鴻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不少市民對張少鴻的外貌感好奇,欲一睹廬山真面目,大批巿民到場旁聽「逼爆」公眾席。
6月15日,蔡子愷(28歲)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表揚他協助警方破案。
蔡子愷為事件感到後悔,認為當時不應只是報警,而應對事主出手相救,「我相信我當時能制服該名疑犯,若然再有機會,我必會先報警後出手。」
2013年1月14日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張少鴻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隨即開審。
控方將傳召十名證人,審期預計歷時十五天,X率先以視像系統作供。
X接受張少鴻代表律師徐福亮盤問時說,張少鴻沒有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用下體插她下體時,她已被推倒仰臥在檯面上,不敢望張少鴻。
X承認整個過程中沒親眼見到,張少鴻的陰莖插入自己的陰道,只是感覺到有東西插入,估計是陰莖。
在律師覆問下,X說插入陰道的東西,與張少鴻放入她口中的陰莖,大小是一樣的。
1月17日 ,蔡子愷在高等法院出庭作供後,法官彭偉昌讚他說:你當時都有報警,證明你係一個好市民。
1月24日,張少鴻出庭自辯時說,案發當晚服食過「 K仔」,之後到西洋菜街逛街,見到X一個人行街,打算上前搭訕。
他沒有立即行動,只是跟隨X逛街,約凌晨一時,跟隨X進入麥當勞快餐店內,其後,跟隨X到彌敦道等巴士。
巴士到站,張少鴻跟隨X上車,在巴士上全程沒事情發生,巴士到達總站後,張少鴻下車尾隨X。
張少鴻想借問路去認識X,不過X走得比較快,之後進入銀行,張少鴻打算自己找路走。
張少鴻行前一小段路後掉頭,迎面再見到X,那一刻忽然想非禮X,伸開雙手截停X。
X問何事,張少鴻叫她不要嘈吵,之後推X兩邊膊頭,示意她轉身進入街市。
兩人到了街市二十九號店舖外面一張檯,再沒去路,X轉身,張少鴻先用雙手隔衣服摸X胸部。
X迴避,張少鴻伸手入X的內衣,一隻手繼續摸,另一隻手解X胸圍後面的扣。
X說不要,張少鴻將X底面兩條褲子,一併拉低至腳眼,推X令她仰臥在檯上,用手指插入X的陰道內。
X細聲說痛,張少鴻向自己的手指吐唾液,再用兩隻手指探入X的陰道內。
X雙腳呈「M」字形,張少鴻說是X自己的動作,與他無關。
張少鴻承認曾服食過「 K仔」,對判斷力有些微影響,但完全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事情。
兩名軍裝警員到場後,張少鴻立即縮手退後,趁機逃走。
張少鴻說,2012年2月24日被捕時,警員發現他藏K仔,提出讓他倒掉K仔作條件,要他承認跟X坐巴士到鴨脷洲,但不要說有食K仔,要說吃了感冒藥及可樂,不太記得詳情。
張少鴻倒掉K仔後認為應說真相,在第二次會面說曾搓X胸,覺得警員不太可信,所以無說出以手指插X下體。
1月29日,法官彭偉昌引導隌審團時說:請注意,被告話案發時自己食過俗稱「 K仔」嘅毒品,但係就完全清醒,完全知道自己做緊乜嘢嘅,呢點大家接受咗佢就得㗎喇。
事實上就算佢唔清醒,喺法律上都唔係強姦嘅辯護理由嚟嘅,所以大家完全唔需要喺呢個議題上費心,係專注番陰莖定係手指嘅問題就得喇。
最後我請大家注意,本案嘅控罪仲係有一啲蹺妙嘅,就係如果你唔肯定被告嘅陰莖進入過X嘅陰道,連最輕微嘅進入都唔能夠肯定,咁你哋喺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之餘,亦要裁定佢猥褻侵犯罪成立。
七名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張少鴻罪名成立。
法官先索閱張少鴻心理報告及X的心理創傷報告,押後至2月20日才判刑,法官表明最少會判監禁五年,張少鴻需還押看管。
2月20日,律師求情時指出,張少鴻無預謀,不知道X是智障,只使用輕度武力,希望法官輕判。
張少鴻求情時說,少時反叛,後來洗心革面,因與拍拖三年的女友分手,被僱主揭發吸毒被「炒」,沉淪毒海,「吸毒多過食飯」,案發時只是失去判斷力,「向天發誓,本人案發時不知受害人智力有障礙」。
高院法官彭偉昌讚揚張少鴻文筆好,認為他推卸責任。
法官彭偉昌判刑時指出,心理報告顯示,事件對X無造成陰影,雖然如此,本案情節極為惡劣。
法官指出,張少鴻有兩次案底,心理報告顯示,無任何人格障礙,對自己的錯誤完全缺乏反省。
張少鴻辯稱由始至終,唔察覺X是智障,一路跟住、尾隨X,只是想結交做朋友。突然萌生侵犯念頭時,只係用手指插X下體,下身前後動作只係借力。
法官指斥,這些天方夜譚說法,是張少鴻缺乏悔意最好證明。
張少鴻為減低案中惡劣情節,否認蔡子愷從身邊行過,暗示控蔡子愷講大話,更加令人不齒。
蔡子愷是普通市民,張少鴻的講法,即是說蔡子愷誣捏。
心理學家指出,張少鴻對自己的行為無真誠悔意,將來重犯機會屬中至高度。
陪審團在個幾鐘頭內,以七比零一致裁定強姦罪名成立,是絕對正確。
法官認為需要重判,量刑起點是八年,在無任何求情理由下,判入獄八年。
張少鴻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撤回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祇就定罪提出申請。
2014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張澤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聆訊上訴申請。
4月11日,張慧玲頒布判案書時指出,本案唯一爭議點,是張少鴻曾否將其陰莖插入X的陰道內,因而干犯強姦罪。
陪審團裁定張少鴻曾與X性交,而X是不同意的,駁回張少鴻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張少鴻提出的上訴理由毫無理據,浪費法庭資源、濫用公帑,判令張少鴻在聽候對其上訴作裁定時,在扣押中的兩個月不得作為其時所受刑罰的部份刑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