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開始寫如何看待詐騙集團的騙局,很多人找我詢問該如何討回錢,
如果能夠不透過司法的方式拿回自己的錢,確實比較省事
只是除非是人頭戶願意主動聯絡,否則也沒辦法知道錢是匯到誰的戶頭裡
要透過司法單位調查,檢察官調查後才會知道對方身分
透過司法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若想透過民事求償的被害人就需要搞懂存證信函
包含欠債不還的,假投資真詐騙,或是假買賣者都可以用存證信函幫自己爭取權益
當事人收到存證信函後,會意識到你是認真的要處理這件糾紛,如果他們不妥善處理,之後可能會有被告的風險,因此很有可能會跟你私下解決爭議,而達到不用上法院就解決問題的效果,省下了非常多時間和心力。
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郵政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可知,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
存證信函的功能用於意思表示
,一般人在作意思表示時,民法將意思表示分成「對話」與「非對話」。固然可以用對話的方式,譬如面對面或打電話向對方表示訂購一批貨物,但如果涉及到日後訴訟需要舉證證明有無作過某一意思表示時,對話的方式常會發生口說無憑的窘境,因此「非對話」就成為首選的方式。
透過郵局存證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作為寄送以及內容的證明之用,日後如果有任何爭議或訴訟時,便可以存證信函做為證據,藉以證明我方(寄件人)確實有把想要通知的事項及內容告知對方(收件人),同時也可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收件人何時收受,對時間上的證明相當明確而無法輕易撼動。
綜上所述,存證信函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告知」(包括一般告知、催告、契約的解除、確定遵守時效等等)以及「證據保存」(作為證明之用)。
實務上許多「意思通知」如果能以「郵局存證信函」為之,那日後在訴訟上,能成為致勝的利器。加速司法人員釐清事件,避免口說無憑的情形,同時亦兼具明確告知對方,表明立場,行使權力,使法律關係生效或消滅之功能。另外加上一般人收到存證信函,多惶惶不安,以為將官司纏身,所以大多會趕快出面聯絡,尋求解決之道,這也是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的附加效果。
此外撰寫存證信函之內容務必清楚寫明所欲表達的「目的」,並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要事項,千萬不要含糊,避免參雜感情或使用模棱兩可的語句,才可達到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
法律上存證信函的效用
1.存證信函可以留下證據資料。
2.存證信函可以表明自己立場。
3.存證信函可以警告對方出面。
4.存證信函可以進行交涉談判。
5.存證信函可以主張法律權利。
6.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法律時效。
7.存證信函可以行使法律抗辯。
8.存證信函可以告知事實關係。
所以租屋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商業糾紛、勞資糾紛、契約糾紛等等各種糾紛
大部分律師或是一般企業商人喜歡用來作為溝通模式,在訴訟前雙方可以因為「告知立場」而「達成和解」或是「預防更糟的情形發生」。或者是作為「警示」作用, 預先「為自己的立場」留下紀錄。
「存證信函拒收」或是「存證信函不理」大多數人覺得收到就收到沒什麼意思好說,因為不理會也不會因此而受罰。但是,拒收和不理會並不代表可以否認「存證信函送達的事實」,訴訟時有可能會因此被指控「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所以收到存證信函時雖然不會因為不理會而受懲罰,但基於可能因此被指控,降低勝訴的風險,建議還是回覆!
存證信函與律師存證信函的差別
『律師函』顧名思義當然是以律師的名義所謄寫,而『存證信函』則不拘泥於任何身分。律師以律師的名義發函了,文書內容就不可能隨便寫寫,律師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勢必會為當事人分析整個事件的優劣勢,且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解決方案。通常包含特定事實、請求與可能的法律後果,既具有證明通知事實的存在,又具有強烈的警告效果。都是為了期望得到好的結果合情合理。
存證信函的內容要盡量簡潔有力地表達發生事實、要求與後續會做什麼行動就好。日後紛爭如果真的興訟到了法院,這份存證信函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這邊的主張事實,類似一種口說無憑,我有實質文件來支撐我的主張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