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香港可以說是禮崩樂壞。政府在制度上的欺凌、警察的濫暴濫權,甚至殺人強姦,都迫使市民走到街頭,以不同非法或合法的方法抗爭。
對於抗爭,政府很多時候都以它是犯法的理由來譴責。但正如當年的小學生說:「犯法又點喎!」犯法真的代表是錯的嗎?如果不是,那我們甚麼時候可以犯法,甚麼時候應該守法?
先來談談律法是甚麼。律法,即是「應該守的規矩」,姑勿論犯了它會帶來懲罰與否。舉個例,在地鐵吸煙是法律上不允許的,那它就是香港社會的律法,而且是會被罰的。
有些律法,例如某些宗教的教條,例如齋戒,是不一定與社會的法律重疊的,即使你犯了也不會受罰,但因為它是你信奉的宗教的教條,即是「應該遵守的規矩」,所以也算是律法。
以上所說的律法都是有形的,即是清清楚楚地以實體的方法,在法律或教條呈現的,這是我所說的「地上的律法」。
那甚麼是「天上的律法」?「天上的律法」與「地上的律法」的分別是:「天上的律法」是發自良心,而且是無形的,即是說,祂不是以法律或教條的方式呈現的。舉個例:「我要愛錫我的細佬」 -沒有法例或教條說明「你要愛錫你的細佬」,但祂仍然是「我應該遵守的規矩」,因為祂是發自我的良心,而且是無形的。這就是「天上的律法」。
先說一個故事,在聖經裡摩西從上帝裡得到了十誡,自此十誡便成為了猶太人的律法。十誡是來自上帝的,那它算是「天上的律法」還是「地上的律法」?
十誡是十條刻在石碑上的條文,所以它是有形的,而且它是來自上帝,即是一個外來者,而不是發自內心的,所以縱使它有一個神話在背後,它仍然是「地上的律法」。
解釋了「天上的律法」與「地上的律法」的分別後,那我會問:那一個比較重要?當他們互相抵觸的時候,我應該遵從那一個?
當然是天上的律法。
先說一個她們互相抵觸的例子:「沒有發放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因為這個遊行沒有被發放不反對通知書,所以它是犯法的,即是它犯了我們「地上的律法」。
但我們仍然有權去嗎?
當然。
因為它並沒有抵觸我們「天上的律法」- 我們那受良心驅使,那良心的律法。所以即使這個遊行抵觸了基本法,我們仍然有權參與,參與並沒有錯。
再說一個我很喜歡的例子。剛才說過十誡是「地上的律法」,十誡裡的第六誡是「Thou shalt not commit adultery」,照字面解就是不可通姦;即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發生關係。
這個律法對有些人來說可能比較難遵守(笑),但要理解應該不難。對於這個問題,我會問,假如你與這個有夫之婦是真心相愛的呢?你仍然應該為了硬繃繃的教條而放棄真愛嗎?這個問題請自行回答,但我想說為了道德而放棄愛情是會後悔一輩子的呢(詳情請觀看森田芳光的《其後》)!
其實還有很多例子不能盡錄,例如「飢餓的人可否偷麵包」、「正義的復仇可否殺人」......
所以說,「地上的律法」往往是比較易遵守的,因為你只要做一頭羊,律法叫你做甚麼就做甚麼,不要做甚麼就不要做甚麼。而「天上的律法」則牽涉到自我的價值創造,需要更多力量與勇氣,而且有可能會受社會的非議甚至制裁。但我認為一個頂天立地的人是應該永遠追隨「天上的律法」而非「地上的律法」。
再說,犯了「地上的律法」有可能會受到社會的制裁,但不會受到上天的制裁,而犯了「天上的律法」- 即做了違背良心的事,縱使也許能逃過法紀,也一定會受上天的制裁。
這也許是為何彼得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01-12-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