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在一個國家裡,森林就像是國家大帳本中的一個巨大的「碳銀行」。當這個國家向國際社會承諾 NDC(國家自主貢獻)時,它已經把所有森林的碳匯收入都算進去了。這份 NDC 不是隨便喊口號,而是要依據科學基準來作證明,所以每個國家都必須提交 FREL/FRL(森林參考排放水準或碳匯水準),讓聯合國的技術小組審查,確認這片森林在自然狀態下能吸多少碳、會排多少碳。這就像是先幫森林設下了一條「基線」,作為整個國家碳帳的起點。
有了這條基線,國家就可以在 NDC 裡大聲說:「我們要在 2030 年達成 FOLU 部門淨匯!」意思是整個森林部門要成為吸碳大戶,幫助全國達成減排目標。這時候,森林的碳匯其實已經被「計算過一次」了,全都在國家帳本裡。
可是一旦有人想在這片森林裡開發碳信用,問題就來了。比方說,一個社區或公司站出來說:「我們要保護這片林子,避免被砍伐,把減下來的碳排量算成 REDD+ 碳信用來賣!」聽起來很合理,但如果直接這樣做,等於是把森林的碳匯再算一次,和 NDC 帳本重疊。這就會引發「雙重計算」的爭議,也是國際市場最忌諱的漏洞。那怎麼辦?解法就是「切割」。由國家主管機關親自出手,從 NDC 的大帳本裡劃出一部分,專門留給這個專案來用。這個切割動作不只是行政同意,而是要在國家帳本上作出明確的記錄。若這筆信用要賣到國外,還得做一個更嚴格的程序,叫作「對應調整(CA)」。這代表國家必須在自己的 NDC 裡,把這部分碳量扣掉,好讓買方國能安心地把它算進自己的 NDC。只有完成這個切割,專案才算真正站上「合法的基準線」。
接下來,專案方就能挑選合適的方法學,來把這塊切割出來的基準線轉化成具體的碳信用。假如選擇 REDD+,那就是著重在避免毀林或森林退化,確保樹木繼續站立、碳不被釋放;若是 IFM(改良森林經營),就是調整伐木方式,延長伐期、降低皆伐,讓森林能長得更健康、更會吸碳;而若是 ARR(造林、再造林、復育),則是去原本沒有森林的土地上種樹,或在退化林地上進行復育,創造出嶄新的碳匯。這三種方法學就像不同的量尺,用來在切割後的基準線上,精準計算「到底額外多出了多少碳效益」。
專案一旦啟動,就得進入 MRV(測量、報告、核證) 的嚴謹程序。測量要透過遙測影像、地面樣區甚至智慧感測器,去追蹤森林的碳變化;報告要把所有方法、數據寫清楚,送交主管機關和審查單位;最後核證交給第三方獨立機構,從頭到尾查核一遍,確保這些成果是真的、不是虛構。只有經過 MRV 驗證,專案的碳量才算被承認。
當 MRV 完成後,專案成果會送進國家的登錄系統。主管機關會再一次檢查:這些量是不是來自切割過的基線?如果是國際轉讓,有沒有做 CA 扣帳?確認無誤後,這些碳量才會被正式登錄,成為可流通的碳信用。
最後,專案的碳信用會依不同的路徑進入市場。如果是 第 6.2 條的架構,這些信用會變成 ITMO,可以跨國轉讓,被另一國計入 NDC;如果是在 第 6.4 條下,則會成為 A6.4 ERs,由 UNFCCC 的中央機制管理,能進入國際合規市場,同時也有部分自願市場願意接受;若只是國內使用,則可能被用來抵繳碳稅或 ETS 配額,繼續留在國家帳本中。
整個故事走到這裡,我們就能看到一條完整的流程:森林碳匯先被算進 NDC → 國家切割並在必要時做 CA → 專案依 ARR、REDD+ 或 IFM 方法學計算額外碳效益 → 進行 MRV → 登錄到國家帳本 → 發行並進入不同市場。這個過程不僅避免了雙重計算,也確保了森林碳信用真正能在全球市場上具備合法性和可信度。
台灣這些年的那些故事....
在國際制度下,森林碳信用的開發必須從國家的 NDC 總帳切割出來,並經過對應調整、方法學與 MRV 驗證,才能合法發行。然而在台灣,卻流傳著一種普遍的誤解:「只要我花錢簽下來,就是我的碳權。」
許多投資者或公司,習慣帶著資金直接和地方的某個村長、協會或個人簽約,便以為自己已經取得森林碳開發權。有人甚至口口聲聲說:「土地是誰的,碳就是誰的。」卻完全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碳匯早已算進國家的 NDC,這是中央層級的帳本,不是地方私下合約能決定的。結果就是,這些專案在國際市場上完全站不住腳。
更嚴重的是,許多人對 FPIC(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也毫不在意。按照國際規範,任何森林碳專案都必須先徵得當地社區與原住民族的真正同意。然而,在台灣或台商對外的操作邏輯裡,常見的卻是「找一個能蓋章的人就好」,社區其他人的聲音完全被忽略。這種敷衍,已經和國際對 FPIC 的基本要求南轅北轍。
當文件需要補強時,問題更加嚴重。有人會為了趕時程、或討好國際標準機構,乾脆直接造假:該有的社區會議照片就「拼湊」幾張,該有的調查報告就「剪貼」幾段。更糟的是,部分驗證機構(VVB)為了維持客戶關係,甚至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許或配合這些不實資料。於是,虛假的 MRV 報告被送上國際平台,假信用就這樣誕生。
結果,表面上看似「專案滿天飛」,實際上卻是亂象叢生。國家帳本沒有切割、NDC 沒有扣帳、社區沒有真正同意,卻還有人拿著這些「假文件」四處宣稱自己握有合法碳信用。這種作法在國際規範下毫無價值,甚至會讓整個台灣的聲譽受損。
這就是最大的誤區:以為碳信用是「買到就是我的」,卻忽視了碳是公共帳本裡的一部分;以為只要有合約和文件,就能拿到國際認可,卻不知道國際真正要求的是 NDC 對應調整、FPIC、MRV 的真實性。當國際市場全面進入合規時代,這些靠「造假」和「繞過中央」建立的專案,終將一個一個被戳破。
這個故事我已經帶出台灣人普遍的「三大誤區」:
- 錯誤的所有權觀念(花錢買就算我的)。
- 忽略中央與 NDC(只跟地方簽就算合法)。
- 輕視 FPIC 與誠信(為了過文件配合造假)。
回到PACM
台灣這幾年的碳市場氛圍,確實還停留在「國際標準=合法」、「發得出來就有價值」的思維,完全沒有意識到《巴黎協定》早已改變遊戲規則。
很多人一聽到 Verra、Gold Standard、Puro.earth,就以為只要專案掛上這些「國際標準」,碳信用就能拿來用,甚至能進國際市場交易。但關鍵問題是:這些標準發行的碳信用,在《巴黎協定》框架下,只要沒有與國家 NDC 扣帳銜接,就仍然是 VCC(自願碳信用),而不是 CCC(合規碳信用)。這樣的信用,也就無法避免雙重計算,國際上早已把這類視為「垃圾碳」。
台灣許多投資人和公司卻還活在 京都議定書(CDM) 的影子裡。當年 CDM 的確只要通過方法學、經過核證,就能發 CER(核證減量額度),各國 ETS 也接受。但《巴黎協定》上路後,規則全面翻新,重點已經不在「方法學」或「國際標準」,而在於「國家帳本」與「對應調整」。沒有 NDC 切割、沒有 CA 的信用,發得出來也無濟於事,根本不能用來抵繳。
所以今天台灣人還在誤信「只要有 VCS/GS 認證就好」,其實等於把錢投進早就過時的「京都模式」。而國際大買家(像 Microsoft、Google、航空公司)早就只接受「高完整性 + NDC 銜接」的信用,VCC 再怎麼便宜,他們也不敢碰。結果就是:台灣拼命去買、去發,但最後卻只能留在自己手上,換不回真正的國際承認。
這就是為什麼你說的「活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很傳神。因為在台灣很多人眼裡,碳信用還只是「國際標準發行的一張證書」;殊不知,在巴黎協定時代,真正有價值的,是經過國家帳本扣帳後的 Article 6 合規信用/SB6.4/PAC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