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界定了契約中的關鍵角色、法律名詞以及監管機關,這些基本定義往往是法規考試中判斷正誤的關鍵。一旦對這些核心定義產生混淆,就很容易落入命題者的陷阱。今天我們將針對一道關於保險法基本敘述的測驗題進行深度解析,特別關注「外國保險業」的定義。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
題號 16:下列關於保險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B) 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C) 保險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錯誤選項解析
此題的錯誤選項為 (B)。
(B) 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錯誤原因:
此敘述的核心錯誤在於對「外國保險業」經營地點的認定。
根據《保險法》第 6 條第 2 項的明確定義:「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因此,選項中描述其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業務,與法定定義的「中華民國境內」相悖,故該敘述為錯誤。外國保險業若要在中華民國的法規體系下受到監管並開展業務,必須是經過許可在國內設立據點並經營業務的機構。
簡單生活例子:
一家美國的保險公司「USA Insurance」若想在臺灣合法地向臺灣民眾銷售保單,它必須先向臺灣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旦獲得許可,它就是在**「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業」。如果它只是在美國經營業務,沒有在臺灣設立機構,雖然它是一家外國公司,但它不屬於**《保險法》所規範的「外國保險業」範疇。
其他選項深入解析(正確敘述)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5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保險法明確定義受益人是經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同時,法條中也清楚指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己都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
簡單生活例子: 李先生為自己買了一份醫療險:
-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李先生(要保人)自己就是被保險人,他將來住院時,理賠金領回給自己(受益人)。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第三人為受益人: 李先生為自己買壽險,指定太太為身故受益人。這也符合法條中允許受益人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享有權益的定義。
(C) 保險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2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在臺灣,保險業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單生活例子: 當一家保險公司想要發行新保單、調整資本額,或是被查核時,都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依據《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管理和監督。
(D)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20 條。
選項說明: 此敘述正確。保險利益通常基於財產所有權或人身關係,但法律也承認基於有效契約而產生的利益。這擴大了保險利益的範圍,使其不僅限於現有財產。
簡單生活例子: 某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高額的貨物運輸合約,合約中約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送達,公司將支付巨額罰款。這份有效合約所產生的利益(即期待順利交付、避免罰款的利益),雖然不是具體的實體財產,但可以成為公司投保運輸延遲保險的保險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