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的「資本適足率」(RBC 或 CAR)是衡量公司財務穩健和清償能力的最關鍵指標。主管機關(金管會)依據保險業的資本等級,劃分了「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四個等級,並針對後三者實施嚴格的監理措施。這些限制旨在保護保戶權益,並防止公司在瀕臨危機時將僅存的資金不當分配給內部負責人。
這道測驗題正是考察考生對於保險法中,當公司資本低落時,對於其負責人薪酬及公司資金運用的限制規定。
【測驗題分析】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22:關於資本適足率不同等級之保險業不得辦理之事項,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B) 資本顯著不足之保險業,不得進行國內、外股票投資 (C) 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D) 資本適足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之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 20%為法定盈餘公積,方得分派盈餘
正確選項解析
此題的正確答案為 (A)。
(A) 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法規依據與核心精神:
此敘述依據《保險法》第 143 條之 5 第 2 項 的規定。
該條款旨在限制資本不足的保險業,將有限的資金以酬勞、獎金或其他名目分配給負責人,確保資源優先用於提升清償能力和保障保戶。這項限制適用於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三種等級的保險業。
- 「報酬以外之給付」:通常指紅利、獎金、認股權憑證等非固定薪資的給付。
-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即這類給付原則上被禁止,但若有特殊且合理的理由,仍有機會經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後例外發放。
簡單生活例子: 某保險公司 A 因投資失利,資本等級被降為「資本不足」。此時,公司原本準備發給董事長的高額年終獎金和績效紅利(報酬以外之給付),除非獲得主管機關(金管會)特別同意,否則不得發放,以避免公司資金流失。
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B) 資本顯著不足之保險業,不得進行國內、外股票投資
錯誤原因: 此敘述過於絕對。根據《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第 2 項,主管機關對於「資本顯著不足」的保險業,得採取措施為「限制資金運用範圍」,但這並非是絕對禁止所有的國內外股票投資。該限制的程度由主管機關裁量,因此「不得進行」的表述是錯誤的。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 B 達到「資本顯著不足」。金管會可能會命令其減少高風險投資(例如限制股票部位佔總資產的比例),但並未絕對禁止所有股票投資,可能仍允許其持有部分低風險的公用事業股票。
(C) 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錯誤原因: 此敘述在法律規定上存在兩處不精確:
- 限制對象: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此限制(不得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適用於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三個等級的保險業,不單是「資本嚴重不足」。
- 但書問題: 對於此類行為,法條原文規定的是「不得...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並未設有「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但書。因此,該行為是被絕對禁止的。
簡單生活例子: 保險公司 C 發生嚴重的資本虧損。公司意圖買回流通在外股份(例如庫藏股),此行為會進一步耗損資本,因此法律對所有資本不足等級的公司絕對禁止此行為,不能透過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來例外辦理。
(D) 資本適足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之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 20%為法定盈餘公積,方得分派盈餘
錯誤原因: 此敘述與《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相反。法規要求保險業完納稅捐後應先提存 2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選項的前提是「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在此情況下,依法是不需**再提存 20% 的。
簡單生活例子: D 保險公司目前財務健全(資本適足),且其累積的法定盈餘公積已經達到資本總額。由於已達成法定要求,公司可以將盈餘直接分配給股東,不需要再從今年的盈餘中強制提撥 20% 放入法定盈餘公積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