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買房後才知道是凶宅?
小美好不容易存夠頭期款,買下人生第一間中古屋。入住後,鄰居卻在閒聊時提起:「那間以前有人自殺過耶。」
小美嚇得整晚睡不著,立刻去問房仲,但房仲只回:「那是好多年前的事,現在早就不算凶宅了。」 究竟「凶宅」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二、「凶宅」並非法律明文用語
首先要澄清的是,「凶宅」並不是任何法律條文中的正式名詞。
在民法、土地法或不動產相關法規裡,都沒有「凶宅」這三個字。 但在實務運作上,法院與主管機關已逐漸形成一致的認定標準。常見是以內政部函釋對「凶宅」為定義
依據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凶宅」係指:
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陳屍於該屋,即屬凶宅。但若只是屋內被攻擊,最後陳屍於屋外,則不在「凶宅」範圍內。
三、契約中的揭露義務
為避免糾紛,內政部於「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中,在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第7項明定:賣方應就其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產權持有期間有無發生」及「產權持有前是否知情」兩欄勾選確認。
換言之,即使賣方並非事件發生當時的屋主,
只要「知道」房屋在過去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仍有揭露義務。 若隱瞞不報,除民事責任外,嚴重時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四、法院拍賣中的揭露規定
在法院拍賣程序中,《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103年6月4日修正)特別明定:拍賣不動產經調查,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應於拍賣公告中載明。
五、結語:誠信揭露,交易無懼
凶宅的認定雖非法律條文所載,但已在行政函釋與法院實務中形成明確標準。只要於屋內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即屬凶宅, 賣方與房仲皆有誠實揭露之義務。
對買方而言,購屋是人生大事,除應確認產權登記、屋況安全外, 也別忘了瞭解該屋的「歷史背景」。 若遇爭議,應儘速諮詢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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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聲明
- 本文章係根據當時法令規範所撰寫,讀者仍須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所變動。
- 本文章提出之法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個案應與律師諮詢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