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
在我們長期協助中小企業主與具有相當資產家庭法律服務的經驗中,發現了一個高度共通卻經常被低估的問題:那就是多數傳承糾紛,不在於資產不足,而是資產集中於股權、不動產或金融投資以及公帳跟私帳理不清的問題。因此,當繼承事件發生時,法律程序、稅負與短期資金需求,在極短時間內同時啟動時,就可能產生連鎖性的法律紛爭。
為了解決前述問題,我們發現,「保險」制度其實在資產傳承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如何「善用」而非「濫用」保險,就成為做好資產傳承的關鍵。一、 預留稅源:解決「有遺產卻沒錢繳稅」的困境
依據台灣法律,繼承人必須先完納遺產稅,才能辦理產權移轉(過戶)。但有許多企業主將畢生積蓄投入房地產或股票,身故後雖留下了龐大資產,但繼承人卻面臨手上現金不足,繳不出高額遺產稅的窘境。
此時,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便發揮了極大的槓桿效益。若規劃得當,保險金通常能比遺產繼承程序更快撥款,可直接作為繳納遺產稅的稅源。
二、 指定受益人:被繼承人資產分配的「意志貫徹」
相較於遺囑可能面臨法定特留分的挑戰,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的功能,提供了更符合要保人意志的資產控制權。要保人(通常為父母)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明確指定哪位子女獲得多少比例的保險金,且該筆款項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需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詳後述)。
此外,對於想照顧特定對象(如身心障礙子女、非婚生子女或甚至孫輩),透過保險指定受益人,也能確保資金能精準地傳遞到想照顧的人手中。
三、 稅務紅線:小心「實質課稅原則」
然而,不是買了「保險」就能百分之百節稅或免稅。雖然保險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提及指定受益人的壽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國稅局還是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進行審查。
若您的投保行為符合以下樣態,包括重病、高齡、短期、鉅額、密集、舉債投保,甚至一次繳清大額保費等等,都有極高機率會被認定為「為了避稅而投保」,進而將保險金併入遺產課稅,甚至加罰。
近期也已有不少法院判決案例顯示,若長輩在臥病在床或高齡80歲以上,才急忙躉繳巨額保費購買壽險,國稅局就會將直接將該筆保單價值計入遺產課稅。因此,傳承規劃必須「趁早」且「長期」,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視。
除了前述遺產稅,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還需留意「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該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給付,雖在新台幣3,330萬元內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超過此門檻,超出部分仍需納入計算。。
綜上,保險在資產傳承中具有「預留稅源」、「指定分配」與「資產保全」三大優勢,但仍有前述被國稅局查稅或併入的分險。因此,真正的資產傳承,應是全盤的考量,檢視自身的資產結構。「趁早規劃、長期持有、合理配置」,才是善用保險做好資產傳承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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