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Have you noticed Beijing’s latest restriction over the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net?
Beijing instructed that any post which is accused “fake” and has been forwarded for over 500 times is against the law.
Chinese government can reach the counts by itself easily, if it intends to handle whichever citizen it chooses.
However, Chinese netizens are focusing on whether the counts are correct, rather than the nature of such an ansurd regulation. Revised on 20130924
有沒有注意到這條新聞的關鍵字?「被指控」與「被轉發」。兩個「被」,都未證明、或不是當事人所為,當事人卻要負責。假使如此,北京當局可以自行設計轉發不喜歡的言論500次,然後就可以隨意帶人走。
但奇怪,中國的網友只爭論「數字對不對」??而未探討此事的根本性質!
初中生“網謠”被轉發500次成為“兩高網路”最年輕刑拘犯◎蘋果(2013.09.23)
中國線民這兩天熱議的焦點,竟然不是剛被判無期徒刑的薄熙來,而是甘肅一個16歲微博上自稱為楊輝的初中學生。他因為被指在網上“造謠”,而且微博被轉發了500次以上,觸犯了“兩高網路”的最新司法解釋,遭到進入校園的公安從課室中帶走,成為兩高網路解釋下,最年輕的刑拘犯。
所謂的兩高網路解釋,是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最近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解釋》,“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可構成誹謗罪”。
不過楊輝遭到刑拘一事不但引起線民激烈不滿,甚至連部分傳媒亦懷疑當局計算轉發的次數有誤,不排除有矯枉過正之嫌。事實上,網上對楊輝一片沸騰的聲援,已經驚醒當局對事件採取屏障封殺措施。
自從當局發起打擊網謠運動之後,迄今已有數百人因此而被捕,當中包括不少所謂的大V,例如著名投資家王功權以及公益慈善家薛蠻子等。而楊輝則堪稱是其中最年輕的刑拘犯。
面對線民的怒吼和部分輿論的質疑,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的公安局發表一連串的聲明,宣稱楊輝是因為犯了“涉嫌尋釁滋事罪”而依法遭到刑拘。
事件起因是當地“鑽石國際”KTV的一名工作人員高某在9月12日死亡,但警方對事故的處理手法遭到死者家屬和一些地方群眾質疑。楊輝上星期則在騰訊微博上發了3條資訊,指事件恐另有內情。
當地公安宣稱,楊輝的微博因為遭到轉發500次,因此在上星期二進入楊輝所讀的中學,將楊輝帶走。警方在早期通報中說:“對情節嚴重,發帖點擊次數達到500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不過有線民在官方微博上懷疑當局的說法,認為楊某從微博發佈到被刑拘時間,轉發量離500還有很長一段距離,就說當地警方要依照最新出臺的兩高解釋辦事,“起碼也得會數數吧”。
《京華時報》19日的報導,亦提出質疑:“由於楊某連結至QQ空間‘說說’的帖子均被刪除,記者無法得知其帖子總轉發次數,但記者所見的3條與案件相關的微博轉發量均未超過500次。”
大陸好幾個維權律師已經願意接手該案,準備為楊輝據理力爭,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范忠信更相信這宗官司將是本年度最具爭議的案件。截至22日為止,已有多個大陸知名維權律師參與連署,要求當局釋放楊輝,他們包括江天勇和李方平,連署的聲明指出,公安當局處理言論罪行時,應該尊重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以及刑法保障的基本原則。
線民的批評更是鋪天蓋地而至,甘肅氣象官方微博早前發了一條甘肅省短期天氣預報,但這條普通氣象微博卻遭遇了網路上前所未有的炮轟,網路一面倒要求放人,認為氣候不好跟抓人有關,放人天也就好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3〕21號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利用資訊網路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以在資訊網路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資訊網路,包括以電腦、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電腦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