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丹島:主權不屬於菲律賓
國際法上合法的領土移轉,僅得以條約的形式為之。
1895年日本領有台灣後立即與西班牙王國簽署劃界條約〈有關日西兩國西太平洋版圖國境宣言〉,言明兩國國境應為「以通過巴士海峽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緯度平行線,為日本國與西班牙國西太平洋之版圖國境線。」
根據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雖然美國主張菲律賓北界應遠推至包括巴丹島的北緯21.5度,但西班牙根據日西宣言表示:我無法割讓不是我的東西給你。於是,1895年宣言中「巴士海峽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緯度平行線」的模糊表述得以在〈巴黎和約〉中被確立為「北緯20度」的條約文字。
美國隨後在1900年11月7日與西班牙簽署確立模糊邊界的〈美西割讓菲律賓偏遠島嶼條約〉。其中特別指名Cagayan Sulú群島與Sibutú島是「包含於前述所割讓之菲律賓群島之內做為其整體的一部分」。
基於「列舉排除」原則,Cagayan Sulú群島位於北緯6度,Sibutú島位於北緯4度50分。兩島與北緯20度25分的巴丹島差太遠,顯然無關。但美國已先在1900年1月10日派砲艦普林斯頓號(USS Princeton, PG-13)佔領巴丹島建立軍事統治,置於美國的管轄權下。
美國對(及日後菲律賓)對於巴丹島的統治,顯然未獲得1895年、1898年與1900年日、西、美三項條約之授權。故1946年7月4日菲律賓獨立時,美國在〈馬尼拉條約〉第七條僅要求菲國承受1898年與1900年的條約義務:「菲律賓共和國同意承受所有美國在1898年12月10日美國與西班牙於巴黎簽署之和約(其中菲律賓島嶼被割讓給美國)以及1900年11月7日美國與西班牙於華盛頓簽署之條約之義務。」
根據以上四項條約文件,菲律賓對巴丹島並無主權,連帶的其「專屬經濟海域」權利將大幅退縮。
無論巴丹島是否屬於台灣,台北方面已無需在北緯20度的護漁「暫定執法線」中「禮讓」(陳荔彤教授語)一塊區域而不執法。從而也無廢除「暫定執法線」與否的議題。
至於巴丹島主權誰屬?是美日台三者間的問題,與菲律賓或中國無關。
台北,放心護漁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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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an:
islands in question
參考資料:
1895.08.07〈有關日西兩國西太平洋版圖國境宣言〉
1898.12.10 美西〈巴黎和約〉第三條
1900.11.07〈美西割讓菲律賓偏遠島嶼條約〉
菲律賓出生證明:1946.07.04〈馬尼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