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
金融機構的負責人與經理人的資格是非常嚴格的,最好要小心。
神秘的一千五百萬◎金恒煒(2011.12.2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20/today-o11.htm
問馬英九有沒有收受富邦集團的政治獻金,可以先問蔡家到底有沒有捐款給馬英九。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馬英九用賤價把台北銀行標售給富邦,富邦的政治獻金於是就有了對價關係。其次,富邦既然拿了馬英九的好處,當然會站在自己利益一邊,也當然會站在馬英九一邊,替馬說話。討論富邦事件,這是論情衡理的基礎。
根據二次金改的審判筆錄,蔡明忠的供詞是:「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我印象所及,我們是有捐款給國民黨,並且也取得收據,金額應該是一千五百萬。」在律師再度質詢下,蔡明忠強調是「捐給國民黨」。現在「富邦案」被蔡英文揪出來,蔡明忠翻供了,他說,他在法庭作證時,把二○○四年和二○○八年「錯置了」,而且「立刻」(重要)舉證(捐款收據)並呈報法院。蔡有沒有更正?是疑點一;就是有,法院明顯不採證。
到底蔡家捐款是二○○四年還是二○○八年?蔡明忠在作證時提出〈政治獻金法〉,這又露出尾巴了。〈政治獻金法〉是在○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只適用於○八年大選,○四年大選是無法可依的;所以一千五百萬不可能是○四年捐款,當年也不必出收據。提出〈政治獻金法〉就表示蔡家是在○八年大選給馬英九獻金。
然而問題又來了。蔡明忠引用他父親蔡萬才的證詞,說○八年「馬英九事實上根本拒絕我們捐款。」那麼蔡萬才又是怎麼說的?依媒體引述,「蔡萬才今年六月二日到高院為金改弊案作證時表示,他從不對政黨捐政治獻金,只有對有私交的候選人才會捐款;並說二○○八年總統大選時,曾有意捐款給馬英九,但馬不收…。」要質問的是,蔡萬才說不會捐款給政黨,那麼如何解釋蔡家○四年捐款給國民黨?不是父親說謊,就是兒子說謊,不然就是父子都不老實。為什麼他們不能實話實說?沒有隱情誰信!
○八年蔡家捐一千五百萬給國民黨,而且透過立院院長王金平之手,這是明載於地院判決書。但是王金平接受訪問,只承認○四年拿了一千萬,而非蔡明忠所說的一千五百萬?可見第一,蔡萬才說不捐給政黨是胡說;第二,蔡明忠說○四年捐一千五百萬給國民黨,也是胡說。這一千五百萬到底怎麼來的?
如果真的拒絕蔡家一千五百萬的政治獻金,馬英九不會拿出來誇耀?尤其辯論會中遭蔡英文質疑時,馬英九只要拿出來當反駁,蔡就無話可說了。為什麼在《聯合》、《中國》兩報以蔡明忠「拒收」說當頭版頭題後,馬才出面?不能不使人懷疑其中有政治操作。
神秘的一千五百萬,何去何從?不只蔡家要說明白,馬英九也要講清楚。(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99/10/19 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5670號令修正)
http://law.banking.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第 3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 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 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 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 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 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 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擔任銀行負責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