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24條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7. 7個地區香料過敏原標籤要求
編者註:本文由Chemlinked提供,除了具體的標籤要求外,還彙編了對香料過敏原標籤有規定的七個主要地區的信息。
1. 中國大陸
化妝品通常含有可能存在過敏原的香料或植物油。在一些國家/地區,例如歐盟(EU),製造商被要求在產品標籤上標註超過一定濃度的過敏原,以警告消費者。此類產品若在中國市場銷售,企業必須在中文標籤的“注意事項”部分註明“本產品/**成分含有[過敏原]”的警示語。但此類成分不允許列在“完整成分”部分中,除非它們單獨添加到配方中。
2022年4月11日發布的《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鼓勵兒童化妝品中避免使用香料和香料,特別是那些可能含有表1所列26種香料過敏原的香料和香料。
2. 韓國
韓國企業被要求在化妝品包裝的“全成分”部分標註25種香料過敏原,但僅限於它們超過一定濃度時。具體來說,沖洗型產品在香料過敏原超過0.01% 時需要貼上標籤,而免洗型產品在香料過敏原超過 0.001% 時需要貼標籤。
3. 印度
印度要求公司在洗去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1%、免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01% 時,在成分列表中註明是否存在 26 種香料過敏原。
4. 歐盟
歐盟要求公司在洗去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1%、免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01% 時,在成分列表中註明是否存在 24 種香料過敏原,無論它們是直接作為成分添加還是作為成分存在香料成分的一個組成部分。
歐盟委員會於2022年9月15日發布通知草案(G/TBT/N/EU/924) ,提議根據(EC)第1223/2009號法規修訂化妝品中香料過敏原的標籤。
該通知要求,當 56 種新發現的香料過敏原在免洗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 0.001% 或在沖洗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 0.01% 時,必須對其進行標註。
5. 英國
英國對香料過敏原的標籤要求與歐盟一致。當洗去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 0.01% 和免洗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 0.001% 時,公司必須在成分列表中註明是否存在 24 種香料過敏原,無論它們是直接作為成分添加還是作為成分存在一種香料成分。
6. 紐西蘭
紐西蘭要求公司在洗去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1%、免洗型產品中濃度超過 0.001% 時,在成分列表中註明是否存在 26 種香料過敏原,無論它們是直接作為成分添加還是作為成分存在香料成分的一個組成部分。
7.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UAE)
產品成分必須列在容器上,如果不使用容器,則必須列在產品本身上。過敏原必須包含在容器標籤上的成分列表中。如果香水含有濃度超過 0.001% 的芳香過敏物質,則必須將其列在容器包裝上的構成產品的物質中;不過, 阿聯酋並未給出具體的香料過敏原清單。
目前,美國的化妝品不要求標註香料過敏原。然而,2022 年 12 月 29 日通過的《2022年化妝品監管現代化法案》(MoCRA)表明了未來要求此類標籤的立法趨勢。
目前,加拿大衛生部(HC)不要求化妝品在標籤上標註香料過敏原。然而,2023年2月,HC提出修正案,要求在化妝品包裝成分錶中標註24種已確定的香料過敏原,當其在免洗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0.001%或在沖洗型產品中的濃度超過0.01%時。這24種過敏原與歐盟列出的一致,也可能受到歐盟的變更。
最後,香港(中國特別行政區)、中國台灣、日本或東盟目前不要求添加香料過敏原標籤。
8. 歐盟委員會呼籲提供 CBD 安全數據
歐盟委員會呼籲提供有關化妝品中大麻二酚 (CBD) 安全性的數據。
邀請學術和研究機構、歐盟國家當局、化妝品製造商和 CBD 供應商等感興趣的各方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之前提交證據。
在此之前,法國試圖禁止 CBD 的營銷,但此舉在歐盟法院受到質疑;CJEU 裁定 CBD 不應被視為藥物。
然而,面對多個成員國對化妝品中CBD的安全性提出擔憂,歐盟委員會擬要求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對CBD用於化妝品時進行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