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黃姓女子懷疑丈夫外遇,自行網購GPS定位器,裝在對方機車上,偷偷記錄行蹤將近5個月。事後雖把定位器拆除,但裝置與包裝卻在住處被丈夫發現,他氣得對黃女提告,也不願和解;地院審理後,將黃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20天。
判決指出,黃女與王男夫妻關係,因妻子懷疑丈夫外遇,前年12月間於買1個GPS定位器,在楠梓區大學十街住處停車場內,把裝置偷裝在機車內。
事後黃女透過該定位器的軟體,記錄丈夫行蹤將近5個月,未料丈夫在住處發現GPS定位器及包裝盒,讓他氣得報警提告對黃提告。
警偵訊時黃女都坦承犯行,並依據扣案GPS定位器、照片及軟體APP畫面截圖等證據佐證犯行,後由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入,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地院認為,黃女對隱私權造成侵擾,且無法與丈夫和解,但考量他無前科記錄,犯後又坦承犯行,素行尚佳,審理後,將她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20天,並沒收扣案的GPS定位追蹤器。
有少數人總認為婚姻正義、捍衛自己權益,可以無限越矩甚至踐踏法律,新聞中的黃女因為懷疑老公外遇,為了想找出真相,在老公機車上裝設追蹤器。
雖然動機情有可原,但為了省錢不找徵信社,無視法律底線被判刑的新聞中常看見,應該要有所警惕,但黃女仍然恣意妄為實屬不該。
然而這種作為不能因為是夫妻就侵犯對方隱私權,法律有一套底線,在合法範圍內蒐集來的證物也才有辦法視為證物,像黃女這種行為不僅沒證據更是害自己吃上官司,侵犯他人權益不僅背負刑責更是會有民事賠償問題,百害無益的行為真的別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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