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4|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判緩刑即係兩年後無事?

山寨探案實錄 判緩刑即係兩年後無事?


https://youtu.be/EPhILvPn81s


廣西北海市長青路昌旭·璟苑小區,屬當地中高檔樓盤,多對外出租,月租近二千元人民幣。


唐女1978年在北海市郊區農村出生,與占順鋒是情人關係。

2008年,唐女經人介紹嫁給一名香港人,兩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占順鋒這時已婚,育有兩名兒子。

唐女與占順鋒保持關係,在北海開了一家服裝店,經常往來香港、深圳、北海三地。


2012年8月,唐女領到香港居民身份證後,一直留在北海,沒有到香港與丈夫團聚。

丈夫不知曉妻子有婚外情,兩人平時只通過電話聯繫。


2013年1月,占順鋒與唐女,租住昌旭·璟苑小區2707室。


2013年3月12日,占順鋒因吸食毒品,被北海警方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3年4月6日凌晨五時許,昌旭·璟苑小區2707室,多次傳出爭吵聲。


早上十時半,單位再傳聲響,有女子高呼救命,期間多次發出物件撞擊牆壁聲音。


二十八樓住客從露臺往下看,發現樓下露臺血跡處處,報警。


警方接報到場調查,入屋後發現占順鋒手持菜刀呆坐。

警員繳去菜刀,當場拘捕占順鋒,占順鋒曾吸食毒品,精神恍惚。


唐女陳屍寓所露台,面、頸、胸腹、背部、四肢被亂斬,屍體攔腰斬斷。


現場檢獲一張女性香港身份證,查證屬於唐女。


占順鋒供認吸食冰毒產生幻覺,持菜刀將同居女友狂斬致死,被刑事拘留,案件列作故意殺人案。


北海市警方通報,三十五歲港籍姓唐女子,被同居姓占男友斬死,姓占男友供認事發時曾吸食冰毒,疑因產生幻覺而行兇。


法醫鑑定女死者頭部傷口深見顱骨,全身多處骨折,顱腦重度損傷,頭面部、頸項部、胸腹部、背部,四肢、會陰部等處,共計二十多處刀傷,死因是全身多處創傷出血。


2014年3月26日,占順鋒在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時,聲稱於案發前一天吸食過冰毒,案發時意識不清楚,不知為何要殺害女友,案發後一直沒有知覺,警方將他拉去哪裏也不知道。


被關十多天,他從親友口中得知事情後,才慢慢清醒過來。


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書顯示占順鋒,患精神活性物質所致戒斷綜合症,作案時意識清晰,智力正常。

本次作案具有現實動機,對他人施以危害行為的辨認能力,需負完全刑事責任。


占順鋒對鑑定結果有意見,但沒有相關證據提交給法庭。


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案發後十小時,占順鋒回答偵查員問題時,能夠正確說出自己綽號,身份證號碼、作案手段等,說明當時精神狀態屬於正常。


公訴機關認為,占順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在庭上披露,凶嫌占某與被害人唐某屬情人關係,兩人均有吸毒嗜好。

占某有妻室及兩個兒子,外租房長期與唐某同居,經常在出租房內一同吸食毒品。


擁有香港戶籍的唐某,實則出生在北海市郊區農村,數年前經人介紹嫁到香港並移居,後因感情破裂於去年孤身返回北海,與舊情人占某復合。


占、唐二人復合後,因性格差異較大,常常發生爭吵,但為解「毒癮」,二人始終「不棄不離」。


凶嫌占某交代,4月6日凌晨一時許,被害人唐某因返娘家祭祖回來較晚,占某誤以為唐某在外找男人「嗨粉」,將毒品偷偷放在冰箱飲料水中給他喝,二人為此持續爭吵數小時。


早上九時四十分,唐某大嫂打電話給她,占某暫時停止爭吵,唐某收線幾分鐘後,兩人繼續爭吵。


早上十時三十五分,雙方吵鬧升級,占某老羞成怒,走進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朝唐某肩、頭等部位一陣亂砍,唐某邊躲邊退到露台,最終被砍十數刀倒在血泊中。


2014年5月20日,北海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占順鋒故意殺人罪成,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罪行嚴重,理應判處死刑。

鑑於案件屬突發性犯罪,占順鋒被捕後如實供述,主動賠償受害人親屬,故意殺人罪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受害人家屬七萬元人民幣。


受害人家屬不滿認為判刑過輕,唐女胞姊說:「佢嘅手法咁兇殘,點解判得咁輕?判緩刑即係兩年後無事?係應該判死刑,點解一條命只值七萬元?」,決意提出上訴討回公道。


2016年1月6日,占順鋒執行死刑,在北海市槍決。


附錄: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有刑罰,屬於死刑的一種。


死緩概念來源於中國律法傳統,按清律,死刑分「立決」及「監候」,兩者無論判決過程,適用罪行俱有所不同。


按律,大逆、大盜等極惡,方會判處斬立決,案件交由刑部批覆後,立刻執行。


其他獲死罪者,判斬監候,一律暫緩行刑,需待秋天,經過秋審或朝審後,再由皇帝勾決,遇上認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或有期徒刑。


1951年4月30日,毛澤東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批示: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份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逼他們勞動,以觀後效。


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裏,而後要怎樣辦都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48條: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第50條第1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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