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王逸峰先生分享。大巴勒斯坦地區的故事複雜,人們若以不恰當的分割時間段來論事,顯然無法達到釐清的效果。就是一些左膠掩蓋事實,從而敘述不合實情的故事。
我對文章做了一些名詞上的更新(適合台灣讀者閱讀)。
20231016安理會第9439次會議(S/PV.9439)--- Israel 以色列國的發言
哈瑪斯的報告 Hamas' report: a trial to peace?
PLO能管制與代表Hamas嗎? Can the PLO represent and control Hamas?
誰也別想耍陰招:你抓人質,我抓你 Taking Hamas leaders as a bargaining chip
罪行應歸咎於極端分子「哈馬斯」和「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組織」The blame lies with the extremists Hamas and Palestinian Islamic Jihad.
釐清以哈戰的敘事(一) 黎蝸藤@上報 20240504
全文發表在上報,(會有二和三)
1) 猶太人不是和巴勒斯坦地區毫無關係的。猶太人早在2000多年前,就在迦南地區立國,是第一個以當地為核心地區所建立的國家。在聖經中,這片土地是上帝給猶太人的「應許之地」。《聖經》中的宗教敘事當然不能當真,但當中的歷史事實,即猶太人自古以來就在這片土地上生活,卻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
2) 後來猶太人被羅馬帝國從自己的土地上趕出去,四處流散,沒有自己的國家。這片土地被改名為巴勒斯坦,被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人先後占據。然而,除了12-13世紀。由十字軍東征所建立的「耶路撒冷王國」這個基督教國家之外,巴勒斯坦並無建立任何本土國家,而是被其他國家輪流占領。
3) 到了十九世紀,猶太復國主義在民族主義的驅動下,希望恢復猶太國家。在諸多備選地點中,他們選擇巴勒斯坦而不是肯亞或其他地區,最重要原因就是猶太人和這片地區的歷史性聯繫。於是在十九世紀末開始,猶太人就開始在巴勒斯坦買地,以備復國之用。巴勒斯坦土地上主體是阿拉伯人,但也有包括猶太人在內的其他民族。
4) 在二十世紀初,巴勒斯坦地區被奧圖曼帝國統治。一戰期間,猶太復國主義者和英國達成協議,即以時任英國外交大臣貝爾福命名的《貝爾福宣言》,猶太人加入對奧圖曼帝國的作戰,英國則承諾戰後把巴勒斯坦作為猶太家園。
5) 在一戰結束後,奧圖曼帝國戰敗崩裂。作為對奧圖曼帝國(及其繼承國土耳其)的戰後和約之一,英國在巴勒斯坦地區建立了巴勒斯坦委任統治。這個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不適用於民族自決原則。正如一戰之後所有的領土轉讓,和所有的國家建立,都沒有經過民族自決。民族自決是一戰結束前,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理念,但民族自決作為一個普遍接受的建立國家的原則是在二戰之後。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的成立早過這個時刻二十多年。我們不能用後來的法律去規定之前的事。
6) 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從成立開始,就是以「建立一個猶太國」為最終之目的。它並非英國的殖民地,因此也不存在後來的「解殖」問題。英國管治當地就是要為成立猶太國做準備。這有國際聯盟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文件等一系列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確認。
7) 在一戰前,猶太復國主義就已有計畫地在當地購買土地,作為立國之用。後來以色列的核心地帶,都是一筆一筆錢地從政府和地主手中買回來的,而且通常付出高價。現在有人把以色列貶低為「移居殖民主義」(然而,歷史上「殖民主義」(colonization)不是一個貶義詞)。但猶太人是「重返故地」,不是平空移居。況且退一步,即便「移居殖民主義」是事實,在所有「移居殖民主義」事例中,猶太人通過高價買地的方式去獲得土地,「得國最正」。這和絕大部分國家「移居」和擴張領土時,殺人放火,巧取豪奪,強行同化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8) 在英國委任統治期間,隨著猶太人增多,引致阿拉伯人的反對,英國開始背離了「巴勒斯坦託管地要成立猶太國」這個初衷,試圖推行分治方案。1937年,皮爾委員會發表了第一份分治報告。從法理上說,猶太人覺得不公平,這也不是沒有道理的。當然,筆者完全同意,英國的分治方案能平衡猶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利益,應該說是更好的方案。
9) 二戰後,國聯解散成立聯合國,聯合國就成為處理國際問題的平台。英國於是把分治方案呈送給聯合國。正是有以上的歷史背景和國際法依據,194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以英國分治方案為基礎的181號決議案。阿拉伯國家和伊斯蘭國家都在場投票,它們大都投反對票,但是贊成票遠遠多於反對票。最終決議得到通過。這個決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決議。
10) 如前所述,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不適用於民族自決原則,這個地區也從來沒有出現在聯合國去殖民地委員會的解殖名單上。但退一步說,即便考慮民族自決原則,當時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有三分一是猶太人,而且分佈相對集中,大部分都在猶太人買下的土地上,分治方案依然是最佳選擇。
11) 猶太人雖然不完全滿意「分治」方案,但還是樂於接受,成立以色列國。但阿拉伯人卻不接受181號決議。在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之後第二天,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就發生了阿拉伯人針對猶太人的恐怖主義襲擊,成為「巴勒斯坦委任統治地內戰」的開始。在1948年以色列宣布成立的第一天,七個阿拉伯國家發動旨在消滅以色列的第一次中東戰爭。由於以色列是跟進聯合國大會決議而宣布獨立的國家,阿拉伯國家這種行為,是違反國際法的侵略行為。巴勒斯坦人「大災難」(Nakbah),正是在阿拉伯人發動的侵略行為中出現的。最後阿拉伯人戰敗,形成的停火線即大致上為(後來所稱的)「1967邊界線」。
12) 從1947-1967,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有20年時間可以建國,但他們都沒有建立起一個「巴勒斯坦國」。巴勒斯坦人提出了現在著名的「從河流到大海,巴勒斯坦會解放」的政治口號,以完全抹去以色列國為目標。這個口號已經被美國眾議院決議通過被認定是反猶口號。
13) 1967年,阿拉伯國家埃及、約旦、敘利亞和巴勒斯坦武裝再次準備發動侵略,滅亡以色列。結果被以色列先發制人所擊敗。以色列雖然是首先進攻的一方,但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上先發制人的定義。在戰爭中,以色列占領了約旦河西岸、加沙、敘利亞的戈蘭高地和埃及的西奈半島。
14) 在這兩次反侵略戰爭中,以色列占領了整個巴勒斯坦地區、戈蘭高地、西奈半島。在國際法上,這不是「侵略戰爭奪取的土地」,而是「反侵略戰爭中占領的土地」,它們的最終命運,必須由談判訂立條約而決定。
15) 1967年戰爭後,巴勒斯坦武裝先以約旦為基地,繼續向以色列發動襲擊。由於巴勒斯坦武裝企圖刺殺約旦國王,最終約旦把巴勒斯坦人趕走。巴勒斯坦武裝轉戰黎巴嫩,又引發黎巴嫩內戰,主軸就是巴勒斯坦武裝vs黎巴嫩政府軍。黎巴嫩內戰持續15年,死亡數以十萬計,到1990年才結束。這段時間內,巴解組織(法塔赫)都是一個軍事武裝+恐怖主義組織。法塔赫在1988年才宣布巴勒斯坦建國,冷戰結束後才宣布要走和平路線。
16) 自從1967年以來,以色列三次放棄在兩次反侵略戰爭中控制的土地。第一次是在七十年代末歸還西奈半島給埃及。第二次是1993年奧斯陸協議後,撤出約旦河西岸部分地區。第三次是2005年,主動單方面從加薩地帶全部撤出(包括拆除所有定居點)。正因如此,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才「從無到有」地在以色列退出的土地上,建立了自己控制的約旦河西岸部分地區和加沙的自治政權。
17) 1967年聯合國安理會242號決議,要求以色列退回1967年戰爭前的邊界,阿拉伯各國承認以色列的生存權。這個決議的核心精神就是「土地換和平」。到了1990年代,無論是推動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和解的馬德里框架,還是在美國推動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訂立了開啟和平進程的奧斯陸協議,都明確指出「土地換和平」為核心原則。「土地換和平」的字眼還寫在了多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以巴問題的決議上。
18) 1993年,以巴簽訂的奧斯陸協議,這是循序漸進推進「兩國方案」的好開始。可惜好景不長。無論以色列還是巴勒斯坦方面都有反對勢力。以色列右翼刺殺了總理拉賓,無疑是對和平進程的打擊。然而,拉賓被刺沒有中斷以色列推進協議,拉賓的繼任人佩雷斯同樣是協議的全心推動者。
19) 奧斯陸協議停滯的最大責任,是巴勒斯坦方面迅速冒起的哈瑪斯。哈瑪斯反對土地換和平,堅持「從河流到大海」,否認以色列的生存權利。為了阻撓協議,哈瑪斯製造了連場嚴重的針對猶太人的恐怖主義襲擊,導致以色列民意反轉。以色列右翼內塔尼亞胡在選舉中,原先一路落後佩雷斯,結果在哈瑪斯「助攻下」,奇蹟般逆襲擊敗佩雷斯。由於巴勒斯坦人不願「和平」,於是以色列右翼政府也不願再給土地。這樣奧斯陸協議陷於長期停頓。
20) 即便如此,多年來,在美國等的調停推動下,以色列還多次提出(或接受)非常有誠意的「兩國方案」,但最後都被巴勒斯坦自治政府拒絕。其中又以柯林頓卸任前的大衛營會談功虧一簣最為可惜。當時以色列左翼政府重新執政,柯林頓提出的方案堪稱「史上最有誠意」。法塔赫堅持不切實際的要求、哈瑪斯堅持「從河流到大海」而拼命反對阻撓、法塔赫領導人沒有政治擔當,這是歷次談判失敗的三大最主因。巴勒斯坦也因此屢屢失去建國的良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