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送出專利申請後,還可以改專利類別嗎?

之前我們提過,專利共有發明、設計、新型等三個類別,當你送件申請時,只能選定一個類別去申請,如果送件後想改類別可以嗎?當然可以!為了鼓勵創作,多國專利局都給了最大的方便,只要符合改請規定,就能申請專利改請。

台灣

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而審定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若原申請案為新型,而處分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

改請之態樣有:

A.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a. 發明改請新型。 b. 發明改請設計。 c. 新型改請發明。 d. 新型改請設計。 e. 設計改請新型。

B.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

a.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b.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日本

發明專利收到核駁審定(拒絕查定)3個月內(海外申請人為4個月)、或於發明申請日起9年6個月內 (取其短者)改請為新型。

新型可以改請發明,改請時間點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日起3年內

(2) 權利人未請求過技術評價書

(3) 他人請求過技術評價書,該技術評價報告書到達日起30日以內。

更多國家的專利改請規定,請參閱原文:專利改請制度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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