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機械人假扮的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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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豪1987年出生,母親陳劍琴(1961年出生),兩母子經常遭到家暴,陳劍琴與丈夫離異,年幼的朱家豪由陳劍琴撫養長大。
陳劍琴為口奔馳,朱家豪缺乏管教,十三歲時在堂兄誘惑下濫藥,讀書至中三,交上損友,手臂有紋身,打扮新潮。
朱家豪有盜竊及販毒案底,2007年因吸食可卡因及安非他命,判入喜靈州戒毒所,在宗教信仰支持下戒除毒癮。
2010年,朱家豪離開戒毒所後,獲編配入住朗邊中轉房屋十四座一樓、一個面積約二百呎單位,陳劍琴與朱家豪分睡碌架牀上下格。
2013年10月,朱家豪得知陳劍琴患上愛滋病後,深受打擊,在堂兄誘惑下,吸食冰毒後出現嚴重妄想,聲稱陳劍琴是「妖怪」。
朱家豪在茶餐廳兼職水吧工作,與陳劍琴關係轉差,不時毆打陳劍琴,聲稱:「你有病,唔好怪我!」
朱家豪有時帶女朋友回家過夜,為過二人世界,不准陳劍琴返家,令她獨自在屋外過夜。
2014年3月16日,朱家豪失聯數天後返回家中,遭陳劍琴斥責,兩人發生爭執。
凌晨時份,朱家豪在家中吸服冰毒。
凌晨一時許,街坊行經朗邊中轉房屋十四座對開空地,見朱家豪將一把鋸齒刀及一把菜刀掟落街,立刻通知中轉房屋保安員。
街坊與保安員一起折返現場時,單位內火光熊熊,朱家豪站在單位外的冷氣機頂,保安員隨即報警。
消防及警員接報到場,消防員開喉灌救,由於未及張開救生氣墊,大聲喝止朱家豪「唔好跳呀!」
警員發現上有一柄菜刀,調查時,朱家豪突然大叫一聲「耶穌愛我」,隨即由一樓跳下,跌落地面致雙腳骨折及腰部受傷。
朱家豪送博愛醫院後,轉送屯門醫院治理,送院期間神志迷糊,不時喃喃自語,對拍照的記者稱「唔緊要,影啦」。
十六分鐘,消防將火撲熄,單位嚴重燒毀,左右兩個單位被波及,火場面積十米乘十米,五十名居民需要疏散。
消防在單位牀邊地下發現陳劍琴的焦屍。
消防犬到場搜索找到易燃劑,消防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轉交警方跟進,元朗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政府化驗師到場蒐證,在屋內找到打火機及易燃劑,檢走兩把刀及一件相信是朱家豪留下的外套調查。
元朗警區刑事總督察陳嘉寶說,初步調查,兩母子於起火前曾經爭執,之後有人放火,但未能確定誰人放火。警方到場時,發現女死者身體燒焦,倒臥牀邊地上,起火地點相信就在牀的附近,警方和消防未能確定易燃物品是甚麼。
初步知道,受傷男子剛失業,之前離家幾天,火警期間從一樓單位窗口跳下,雙腳骨折及擦傷。
朱家豪在醫院接受治療時,在尿液中驗出安非他命,相信案發前曾吸食大量冰毒。
精神科醫生丁錫全指出,冰毒為安非他命興奮劑,吸食冰毒會引致思覺失調,產生幻覺,喪失判斷能力。
長期濫用冰毒會傷害大腦,出現精神分裂症病徵,有被逼害妄想,導致抑鬱症、損壞腎臟及肝臟功能。
藥物敏感人士,僅吸食一次,也會有機會出現幻覺和幻聽。
2014年3月17日早上十一時許,陳劍琴數名親友到富山殮房認屍,陳劍琴身份證明文件被火燒毀,親友需以其他證明文件辦理認屍手續。逗留約一小時後離開。
法醫驗屍證實,陳劍琴因刀傷致死,火警發生時應已死亡或瀕臨死亡,死因是多處刺傷和割傷。
中午十二時許,數名重案組探員進入病房為朱家豪錄取口供及打指模,逗留逾一小時後離開。
晚上,警方落案控告朱家豪一項謀殺罪,明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朱家豪因傷仍留院,將缺席聆訊。
朱家豪在被捕還押期間,分別接受控辯雙方精神科專家檢驗,專家均指他在犯案時受毒品安非他命影響導致精神錯亂,足以減免罪責。
2015年11月26日,朱家豪在高等法院否認一項謀殺罪,承認一項誤殺罪。
律師求情時指出,朱家豪與母親關係良好,藥物令他的判斷能力嚴重受影響,殺死母親後已非常後悔及企圖了結自己生命。
案發前五個月,朱家豪知母親患上愛滋病,深受打擊,剛逢新年教堂需關門三天,未能聯絡教友及失去信仰支持,抵擋不住堂兄誘惑,再次染上毒癮,不斷大量吸食安非他命。
根據精神科報告,朱家豪因藥物影響嚴重損失判斷能力,認為母親是機械人假扮的怪物,所以持刀揮斬母親。
報告指出,朱家豪吸毒後認為九龍是「妖獸城市」,在街上行走時感到被路人譏笑及逼害,分不出自己或他人誰才是「妖怪」。
某晚與母親看電視時,發現電視節目正在討論他,出現飛機撞毀、影星郭富城來探訪他、聽到隔壁造愛聲音,懷疑堂兄與他以前所有女朋友都有染等幻覺。
控方表示,朱家豪聲稱陳劍琴患有愛滋病,醫療機構無陳劍琴求診記錄,無從確認是否屬實。
法官接納朱家豪本性溫馴及斯文,母親患病時他一直照顧,相信案件屬獨立事件。
朱家豪因藥物誘發精神病,案件是一宗悲劇,朱家豪選擇重新吸毒,最終賠上母親性命,因而失去摯親,更須付上自由代價。
本案不合適醫院令,需採用譴責及阻嚇原則,判入獄十年。
附錄 女性用胸部襲警
2015年3月1日, 「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女文員吳麗英聲稱遭警察非禮,被推跌至鼻骨骨折,被捕後控以胸襲警。
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碧橋指出,吳麗英襲警程度只屬輕微,她大叫被警察非禮,引致群眾叫囂及扔雜物,令罪行變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
吳麗英(30歲)被判入獄三個月十五日,吳麗英男友鄺振駹(21歲)被判更生中心、潘子行(22歲)判入獄五個月零一星期、十四歲少年判入勞教中心。
四人不服原審裁判官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吳麗英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承認,女性胸部確可成襲擊他人的武器,案發當日總督察陳嘉寶拉扯吳麗英的背包,碰到吳麗英的胸部,吳麗英才大喊非禮。
吳麗英當日被人推倒在地,鼻骨骨折,血流披面,男友被捕。
自2014年9月後,巿民有危難,未必會找警方幫忙,律師認為吳麗英沒有考慮即時就非禮事報案,屬合理舉動,非原審裁判官所指:「夠膽誣衊警方,無贍報假案。」
為控方作證的陳嘉寶,身為總督察,是現場官階第二高警員,說被人推跌、踢背,聲稱孤軍作戰五分鐘。
另一名警員證人供稱,有十秒時間見到陳嘉寶跌在地上,兩名證人說法差異太大,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當中出入。
庭上播放當日示威現場片段,看不見陳嘉寶供稱吳麗英與其他人在他面前一字排開,陳嘉寶曾跌倒的情景。
原審時裁判官無考慮當時現場情況,沒有考慮到可能是吳麗英胸部意外碰到陳嘉寶的手。
律師說,他非常尊敬警隊,但樹大有枯枝,「警員難道就唔可以色膽包天?」
若說吳麗英人光天化日下誣衊警員,十分無法無天,「唔通總督察色膽包天就無可能,市民無法無天就有可能?」
律師指出,原審時裁判官不處理警員誇大不實供詞,確實不當,警員作供不誠實,才是最具殺傷性武器。
2016年9月26日,法官張慧玲判刑時特別提到,案件在屯門法院審訊時引起很大迴響,有言論認為吳麗英被人非禮,原審裁判官陳碧橋卻裁定吳麗英用胸部襲警,令人質疑此理何在。
四名上訴人上訴得直,鄺振駹及少年接受十二個月感化令,吳麗英與潘子行接受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吳麗英與鄺振駹離庭時說:「多謝法庭畀個機會我哋,案件經過年多審訊,困擾一定有。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日後會守法,在合情合理合法情況下參與類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