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我咩都做得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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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明1989年在內地出生,2011年12月在大角咀惠康超級市場任倉務員,月薪八千多元,上司是年齡較他大二十一年的陳淑貞。
陳淑貞1968年出生,丈夫嗜賭負債累累。
大兒子結婚後遷出,她與丈夫及十多歲女兒居於深水埗區。
2011年,陳淑貞在大角咀惠康超級市場擔任倉務員,與男上司有不尋常關係。
蔡志明因工作關係,與陳淑貞擦出「愛火花」,譜出「母子戀」。
兩人雖然無性關係,但時有「情侶般」親暱動作,蔡志明視陳淑貞為情侶。
2012年3月,陳淑貞自稱欠債,向蔡志明借錢,蔡志明給陳淑貞三千五百元,之後每月轉帳四千五百元給陳淑貞。
2012年6月,陳淑貞調職到超市另一分店工作,拒絕再與蔡志明交往。
2012年7月,蔡志明因「工作表現不佳」,被公司辭退。
蔡志明轉到一家電腦中心擔任店員,月薪八千元,每月仍轉帳四千五百元給陳淑貞。
2013年6月,蔡志明發現陳淑貞與男上司一直有私情,藉口將他解僱。
2013年9月,蔡志明不斷發短訊予陳淑貞,在她住所樓下等候,陳淑貞叫蔡志明勿再煩擾她。
蔡志明不斷纏繞陳淑貞,知道對方決定「斷交」後,向她追討十萬元借款,陳淑貞一直沒有回應。
2014年1月3日,陳淑貞與任超市經理的男上司在旺角拖手約會。
晚上八時許,上司陪陳淑貞回家途中,蔡志明用手機拍下兩人「偷情」罪證,聲言要向陳淑貞丈夫告發。
陳淑貞上司先行離開,陳淑貞繼續步往住所,蔡志明阻止她上樓,扯髮打頭及摑臉。
晚上十時五十分,陳淑貞逃走至楓樹街遊樂場,蔡志明攔住陳淑貞,兩人步至足球場看台對開行人路僻靜處。
蔡志明要求陳淑貞清還債項,雙方一言不合,激烈爭執。
蔡志明將陳淑貞推倒地上,騎在她身上,取出一柄約七吋長生果刀,揮向陳淑貞頸部、腰部、手部,陳淑貞閃避不及中刀,右頸及中指傷勢最重,雖未傷及主要血管,但已大量流血,地上遺下一灘面積約兩呎乘一呎血跡,當場倒地不省人事。
遊樂場女職員看見蔡志明騎在陳淑貞身上,問他發生了甚麼事,蔡志明叫女職員報警。
女職員發現附近有兩名警員巡經,將事件告知他們。
其中一名警員到場時,蔡志明仍騎在陳淑貞身上,警員掏出警棍,要求蔡志明放下刀。
蔡志明拒絕,說希望陳淑貞的家人來現場。
另一名警員趕到,再次警告蔡志明放下刀,蔡志明放下刀後,被制服並拘捕。
陳淑貞送到明愛醫院搶救,右頸有五釐米撕裂傷,動脈出血,左手中指屈肌腱被完全切開。
經初步治理後,陳淑貞轉送瑪嘉烈醫院,確定頸部右側有兩處穿透傷,胸鎖乳突肌部分切開,右側帶狀肌切開。 胸鎖乳突肌深處和頸動脈內側至可觸及的頸動脈搏動處,有約兩毫米的活動性噴射血管。
陳淑貞送入重症監護室,通宵動手術搶救,情況仍然危殆,留醫深切治療部,命懸一線。
警方在場檢獲一柄生果刀,帶返警署調查,案件由深水埗警區重案組接手跟進。
蔡志明因手指割傷,須送院敷治。
凌晨三時許,蔡志明經救治後腰纏鐵鏈,由警員押離醫院返回警署通宵扣查。
蔡志明在警誡下說,陳淑貞已婚,與丈夫育有一名二十餘歲兒子及十多歲女兒,兒子已成家立室。
他與陳淑貞在大角咀惠康超級市場工作,年齡相距二十一年,仍發展一段不倫「母子戀」。
陳淑貞向他多次借錢,合共借了十萬元應急。
蔡志明離職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他多次向陳淑貞追討欠債,一直無結果。
陳淑貞丈夫、兒子、女兒,聞訊趕往醫院探望,陳淑貞丈夫見記者在場拍攝,一度情緒激動破口大罵,揚言:「唔好激嬲我呀!我咩都做得出嚟!」
2014年1月4日下午,陳淑貞丈夫再度往醫院探望妻子,對在場記者怒目而視,大聲喝斥不要拍照:「唔好再影啦吓!我唔知一陣間會做啲咩!」
2014年1月5日,陳淑貞傷勢稍為好轉,情況由危殆轉為嚴重,於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病房留醫。
警方落案控以蔡志明一項傷人罪,明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2014年10月10日,蔡志明於高等法院承認意圖傷人罪。
代表蔡志明的大律師,向法庭呈交八封由蔡志明父母、胞妹,現任僱主等撰寫的求情信,稍後才作詳細求情。
陳淑貞受傷後一度要入深切治療部,動手術修復肌腱,最終留院八天。
控方透露陳淑貞現仍需覆診,醫療報告及相片顯示傷勢嚴重。
法官先索報告,進一步了解陳淑貞傷勢,蔡志明繼續還押至11月7日判刑。
2014年11月28日,蔡志明求情時說,意識到犯了一個大錯誤,對傷害陳淑貞感到遺憾。
大律師促請法官考慮蔡志明事發時所承受的壓力和情緒狀況。
蔡志明深感不安,情緒低落,出於嫉妒和被拒絕狀態。
法官判刑時稱,單思可能帶來的內心折磨不能減輕刑責。
蔡志明雖聲稱遭陳淑貞佔便宜及欺騙,但這不能成為犯案藉口。
根據陳淑貞的創傷及醫療報告,截至2014年10月,她在瑪嘉烈醫院的物理治療部門,接受了五十次治療。
她因這一事件受到創傷,晚上無法入睡,經歷痛苦的發作,感到害怕,爆發哭泣。
陳淑貞被診斷出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癥狀,正在接受心理諮詢,轉介接受精神病治療。
法官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是監禁七年半,蔡志明認罪,獲減刑三份一,判處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