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6|閱讀時間 ‧ 約 29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因為我嗰日跳咗掣

    山寨探案實錄 因為我嗰日跳咗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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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偉1978年出生,有十五項案底,當中十二項與搶劫、非禮、襲擊類同。


    1996年,張文偉的妹妹,將十三歲女同學帶到大埔古洞一個貨櫃,張文偉與兩名男子淫辱女童,以硬物塞入女童下體。

    張文偉被捕後,經審訊裁定企圖強姦罪名成立,判囚六年,上訴後減刑至四年半。


    2012年11月,張文偉在喜靈洲懲教所服刑,12月獲釋。

    張文偉出獄後,與一名女子同居,兒子不久出生。


    2013年1月3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張文偉身穿黑白灰色間條上衣、藍色牛仔褲,戴黑白色及帽咀為紅色帽子,在大埔富亨商場美食廣場與人爭執,物業及租務部職員姚重瑜及曾楚明出面調解。


    晚上七時十五分,十四歲八個月大,讀中三女童X,身穿校服,正步往祖母家晚膳。


    X途經大埔翠怡街佛教大光慈航中學時,迎面看見頭戴紅色帽、身穿黑白灰間條外套、淺藍色牛仔褲、白色木拖鞋的張文偉。


    兩人擦身而過後,張文偉從後用左手箍着X的頸,聲稱身上有刀和打劫,取去X一部手機、一個銀包、現金港幣一百六十元、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學生證、一張醫療卡、一張個人八達通卡及一些照片,共值三千多元。


    張文偉挾持X,恐嚇X若呼叫求救,會在X頸上割一刀。

    張文偉箍着X,帶她經過一個公園,到達一個水池旁的涼亭。


    張文偉一邊抽煙一邊與X交談長達二十分鐘,內容包括他育有一名兒子,因陷入財困才打劫。


    張文偉把X帶到太平工業園附近山坡小路,要求X脫去衣服,X拒絕。

    張文偉打X的頭和肩,用腳踢她的背,X一邊哭泣,一邊脫去衣服,感到非常驚怕,哀求張文偉不要殺她、強姦、非禮她。


    張文偉命令X蹲下,張開雙腿,用手指在他面前作出自慰動作。

    X拒絕,張文偉隨即打了她的頭兩、三下,踢她的背脊,打她的膊頭,X被打後,只好就範。


    X做完自慰動作後,張文偉用X脫下的衣服包裹手指,插入X的陰道及肛門,觸摸X的胸部,問她胸部有多大,用X的胸圍摩擦自己膝蓋。


    X哭泣,張文偉大罵「最憎女人喊」,叫X閉起雙眼,捉住她的頭髮將她撞向旁邊欄杆及石壆,踢她落坑渠。

    X感到頭部非常痛楚,本想裝作暈倒,張文偉說如她不回應,便用泥土活埋她,X無奈起身。


    張文偉突然向X道歉,說自己沒有食藥,X發覺張文偉身上有酒氣。


    X穿回衣服後,張文偉向她展示兒子照片,說為奶粉錢才犯案,准許X離開,但須留下兩件衣物及不准報警。


    X負傷跑回祖母家中,將受辱經過告訴母親後報警,送院檢驗,大埔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


    1月4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麥國成醫生在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法醫辦公室,在女偵緝高級警員56106面前,在X及X母親 Y同意下,替X檢查身體。檢查結果如下:

    私處: 沒有新造成的外傷,處女膜呈環形,帶有多肉的處女膜組織及細薄平滑的邊緣。沒有發現異常或損傷。

    沒有進行窺鏡檢查。

    肛門及會陰部位:沒有發現損傷或異常。


    《東方日報》記者,發現案發現場附近,大埔太和翠怡街翠怡花園B座 22-23地舖,猛士專業汽車美容護理公司,在門外設有閉路電視,拍到張文偉於案發前後行經中學門外片段。

    記者向公司負責人陳先生,取得閉路電視片段。


    1月5日,《東方日報》刊登張文偉的閉路電視相片。


    警方聯絡汽車美容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時,發現張文偉挾着X經過店前,清晰拍下兩人容貌。


    富亨邨街巿租務部職員姚重瑜及曾楚明,在邨內茶餐廳用膳時,見到對座食客「咁熟口面嘅」,拿出報紙一對,張文偉竟然就在眼前,暗中報警。


    1月7日,警方提供一張閉路電視照片給X辨認,X認出張文偉。


    5月31日晚上七時十分,警方在葵涌邨拘捕張文偉。

    張文偉在警誡後說:「我果日係有笠(劫)佢部電話同銀包,之後夾咗佢上山,做過乜我唔知,因為我嗰日跳咗掣。」


    警方帶張文偉返警署調查,落案控以非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搶劫共三項罪名。


    6月4日,X在大埔警署的認人手續中,認出張文偉。


    2014年2月24日,張文偉解上高等法院受審,否認所有控罪。說X認錯他是犯案者,選擇不作供。


    張文偉說被補當晚的口頭招認,是當時因酒醉神志不清,在警員揑造警誡下招認,被逼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


    黃淑筠醫生在2013年5 月31日替張文偉驗傷,張文偉傳召黃醫生作證。

    黃淑筠醫生作供時指出,張文偉沒有表面傷痕、心肺腹和肚檢查正常、酒精濃度為18.7。

    根據指標,當血液酒精濃度達10.9至21.7時,會影響人的反動作用。

    黃醫生指出,張文偉當時清醒,對答清晰,沒有明顯酒氣。


    2月26日,X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X稱案發時大部分時間,張文偉均站在她右邊,認得張文偉左側面,認人手續時特意叫張文偉側身望向她以作辨認。


    辯方指X認人時叫張文偉向左轉,其實只會見到張文偉右側面而非左側面,質疑她認錯張文偉是犯人。

    X承認叫錯張文偉向左轉,不過認人時有看到張文偉整張臉,憑樣貌及身形認出,張文偉是當日侵犯她的人。


    辯方指出,X是先看過《東方日報》刊登的疑犯相片或警方提供的相片後,才於錄影會面中聲稱認出相中人是張文偉,她單憑相中人衣着與張文偉相似,便誤以為是同一人。


    X否認預先看過張文偉相片,強調相中人與張文偉衣着一樣,並非單憑衣着便確認是同一人,重申是憑張文偉樣貌及身形,確認他是相中人及當日侵犯她的人。


    3月5日,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近四小時後,以五比二裁定張文偉搶劫罪名成立,一致裁定非禮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押後求情,法官陳慶偉下令張文偉還押,待索取X創傷評估報告始判刑。


    法官直斥張文偉在本案的非禮行為非常嚴重,「基本上比強姦更加嚴重」,加上有前科,明言會考慮重判。


    4月1日,辯方大律師引用心理評估報告內容,指出X不需接受任何心理輔導治療。


    4月8日,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張文偉有十五次刑事定罪記錄,是極為暴力及危險人物,X沒受嚴重傷害或被殺害,是因為X機警、勇敢。


    本案各項情節都非常嚴重,X被逼在寒冬中脫衣,做出嚴重損害自尊行為。

    張文偉用手指進出X陰部及臀部,與強姦及非法肛交無太大分別,只是插入的器官不同,X稍有不服從,張文偉便以暴力對待。


    法官不禁說︰「諗唔到有更嚴重嘅非禮案。」,判張文偉非禮罪最高的十年刑期。

    張文偉搶劫時沒用武器,無令X永久傷殘,搶劫罪囚四年,襲擊罪囚兩年半,總刑期共十五年。


    法官鳴謝包括案發附近大埔富亨邨商場員工、猛士專業汽車美容護理公司提供閉路電視片段、東方報業集團刊登閉路電視片段,有關人士就破案的努力,應記一功。


    負責調查本案的大埔重案組第一隊警署警長黃國全在庭外表示,X在案發後一度要尋求駐校社工協助,有一段時間沒有上學,幸她現時已生活如常及能上學。


    張文偉被押離庭時說:「砌生豬肉死差佬。」


    4月23日,張文偉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2月13日上訴聆訊時,張文偉呈上一份長五頁的書面陳詞,其中列出十八個上訴理由,包括原審時代表他人的大律師失職、原審法官處理案件手法不公等指控。


    上訴庭三名法官,袁家寧、潘兆初、彭偉昌,認為其中一項非禮罪的罪責,張文偉沒有較近期的同類前科,干犯本案時沒有其他不當行為如拍照或錄影,未至於要判處法例最高的十年監禁,批准張文偉減刑一年,總刑期降至十四年。


    上訴庭強調,張文偉犯案手法十分卑劣,毫無悔意,需予以嚴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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