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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志1987年在香港出生,讀中學時,經常與年紀較他大的劉鎮輝一起,凌晨時份四出遊玩。
2003 年7月6日凌晨,俊民苑保安員蔡先生,在M座文彥閣聽到嘈雜聲,出外觀看時發現垃圾桶着火,旁邊有一個人。
那人站在暗位,穿白色T-shirt、短袖衫、深色褲,斜斜背着蔡先生,那人很快便走開,蔡先生看不清該人面貌。
蔡先生後來發現俊民苑平台,三號升降機外面的垃圾桶也都着火。
凌晨約一時,警員 50530與隊員坐警車巡邏至忠孝街俊民苑外邊,愛民邨方向,土木工程署大樓附近,看見劉鎮輝與林成志在一個垃圾桶旁。
兩人都是穿白色T-shirt和短褲,短褲顏色一是米色,一是啡色。
警員 50530看見劉鎮輝,將紙點火並拋落垃圾桶內,他與隊員一起上前調查,將劉鎮輝與林成志分開處理。
警員 50530搜查林成志,在後褲袋找到一個打火機,問為何將點着火的紙放落垃圾桶,林成志沒有回應。
警員 50530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林成志。
林成志在警誡下,表示沒有燒這個垃圾桶,但有燒上面平台的兩個。
警員 53390在劉鎮輝身上找到打火機、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的紙碎,以縱火罪拘捕劉鎮輝。
劉鎮輝在警誡下承認放火燒垃圾,亦有在平台上燒過其他兩個垃圾桶。
7月6日早上九時許,警長46186先接見劉鎮輝做會面記錄。
同日早上約十一時,警長46186接見林成志取得另一份會面記錄。
林成志與劉鎮輝被落案,控以三項「縱火罪」。
第一、二項罪是於2003 年7月6日,林成志與劉鎮輝在九龍城俊文苑平台三號電梯外,用火損壞屬於俊文苑業主立案法團兩個垃圾桶。
第三項罪是在2003 年7月6日,劉鎮輝在九龍城忠孝街土木工程署大樓對面,用火損壞屬於食物環境衛生署的垃圾桶。
林成志與劉鎮輝,否認控罪,由吳建五大律師代表出庭。
警員 50530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同意以他所見,林成志祇是在觀看劉鎮輝,沒有其他動作。
他不知道林成志所指的那兩個垃圾桶在那裏,沒有要求林成志帶警員去辬認該兩個垃圾桶。
辯方追問警員 50530,是否應該去辬認該兩個垃圾桶,警員 50530說要視乎當時情況是否適合這樣做,他不否認,那時候已有多名警員到場,有足夠人手將兩名被捕人或其中一人帶去確認有關位置。
警員 50530說:但係我而家真係無咁做到。
辯方進一步提出,警員 50530當時知道林成志祇有十六歲,但就「當正佢大人犯咁去處理佢。」
警員 50530同意,但否認有對林成志作出喝罵恐嚇,返回警署後,沒有誘導要與警方合作的言行。
警員 53390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說不清楚報案人是誰,同意警車去到現場前,已收到有人放火信息,資料包括祇有一名嫌疑人,當時身穿白色短袖T-shirt、米色短褲、波鞋。
警員 53390聲稱劉鎮輝承認有燒其他垃圾桶,辯方提出質疑。
問:正確做法係咪應該將劉鎮輝帶去俊民苑,由佢指出佢喺邊度較早前放火,如果佢有作出呢個招認的話?
答:唔同意,唔需要。
問: 如果唔帶劉鎮輝去,就算見到,就算見到有任何垃圾桶有被燒過或者着過火痕跡,唔等同就係等如係劉鎮輝所講嗰兩個垃圾桶,因為佢無在現場去確認?
答:係,你啱。
問: 咁點解無做呢,就係因為根本就唔係劉鎮輝話佢放火燒嗰兩個垃圾桶?
答:唔同意,咁樣唔同意。
警長46186作供時說,林成志被捕後曾帶同攝影師去現場拍照。
衝鋒隊警員思疑林成志與劉鎮輝,在五處地點縱火燒垃圾,但攝影師祇去了三個地點拍照。
林成志或劉鎮輝都沒有被帶同到現場,確認地點才拍照。
辯方盤問提出,警長46186接見林成志前,先將劉鎮輝的會面記錄交給林成志閱讀。
警長46186否認,但同意兩份會面記錄所用的時間都不長,分別是四十分鐘和三十五分鐘。
辯方指出,這是因為警長46186教導兩名被告去寫會面內容,因此很快完成。
警長46186否認。
在「交替程序」下,劉鎮輝與林成志有就「自願」問題上作供。
林成志提到,被拘捕時已是凌晨,不想騷擾需要工作的家人,沒有打電話回家通知他們。
林成志特別提到,警長46186曾向他說,劉鎮輝已經認罪,將劉鎮輝的會面記錄給他看,他看過才作答,事實上,他沒有在現場承認過任何放火行為。
裁判官馬保華認為,林成志明白自己權利,選擇不通知家人,有關的招認及會面記錄,均是林成志及劉鎮輝自願作出,可以呈堂成為控方證據。
裁判官指出,兩名被告都沒有刑事記錄,他不相信被告人證供,不代表「自動定罪」。
控方證據有兩類,即目擊證人,及更為重要的「口頭招認」和「會面記錄」。
劉鎮輝的解釋有太多巧合,難以令人接受。
裁判官認為,事發經過應是如控方證人所述一樣,林成志與劉鎮輝在口頭招認和會面記錄所提到的都是實情,他們是因事敗被警員拘捕,無話可說,於是招認。
林成志知道自己有權接觸家人而放棄,警方沒有對他用過武力,控方已證實兩人的各項罪名。
裁判官裁定林成志兩項罪名成立,判接受感化共十二個月。
林成志年幼無知,不懂得有上訴途徑,誤以為數年後案底會自動撤銷,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
觀塘康濤閣一個單位業主陳樹雄,被控於2009年12月6日,毀壞觀塘康濤閣業主立案法團在天台放置的單棘鐵線。
2010年5月25日,陳樹雄(58歲)於案件開審時沒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裁判官馬保華認為他語無倫次、精神有異,即時還押在精神病院十四日。
陳樹雄還押後不再陳詞,裁判官裁定刑毀罪成,罰款一千五百元、需賠償四百五十元。
2011年11月,陳樹雄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代表上訴。
12月1日,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出,裁判官在未有裁決時,主動還押被告,是她為官二十多年從未見過,裁定陳樹雄上訴得直。
張達明引用「特惠賠償金」條例,指裁判官馬保華嚴重犯錯,是香港首宗純粹因裁判官嚴重犯錯,可能須司法機構賠償的案件,要求法官指示司法機構作出賠償。
2012年1月26日下午四時許,吳建五大律師在圓方一樓ThreeSixty店舖,盜取一包法國熊仔火腿、一支義純半吟釀傳心雪酒、一支司牡丹豐麗純米酒,共值一百九十一元。
店員發現後報警,吳建五被控一項盜竊罪。
7月24日,吳建五在九龍城法院提訊,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訊,裁判官下令以現金一千二百元簽保,守行為六個月。
2013年,林成志考取專業資格時,因有案底無法應考,希望藉上訴洗脫定罪。
2014 年年初,林成志提出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申請,被原審裁判官否決。
林成志向原訟庭提出相同要求。
林成志過了十年後才提出延期上訴,個案實屬罕見,裁判法院及律政署不會保存案件檔案,如獲批准上訴,會對法庭、檢控部門、警方帶來很多實際困難。
要求原審裁判官在許多年後,撰寫裁斷陳述書也不公平。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處理這項申請時,主要是關注到辬認證據、會面記錄程序、招認內的可靠性等議題。
2003年,各級法庭已安裝錄音系統,可取得完整審訊記錄。
另方面,法援署批准林成志申請,指派原審時的吳建五大律師代表上訴。
張恩純、葉健民律師行,在原審時代表林成志,找出相關文件,如控罪書,警員記事冊、林成志與劉鎮輝會面記錄等,這些文件對本案的評估非常重要。
法官最後批准申請,給予林成志一次申訴機會。
馬保華裁判官盡力配合,撰寫本案的裁斷陳述書。
2014年5月29及6月24日,法官湯寶臣聆訊案情。
7月23日,法官湯寶臣頒布判案書。
根據證人口供,無人認出林成志縱火,認同辯方所指警方調查有欠全面。警方為劉鎮輝錄口供後,再為林成志錄口供,兩人口供所用字眼接近一樣,不排除有人要求林成志,引用劉鎮輝口供的可能性。
林成志當時雖然自招嫌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犯案,判上訴得直,兩項定罪撤銷,判罰擱置。
附錄:湯寶臣助釋囚更生
湯寶臣1955年生於香港,1985年於香港大學取得法律學士學位及法律專業證書,同年於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後一直私人執業。
1990年,湯寶臣獲司法機構委任為暫委裁判官。
1991年成為裁判官。
1997年晉升為主任裁判官。
1998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
2000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4年1月5日,港鐵發生自1979年啟用以來首宗列車縱火案,釀成十四人輕傷。
事發翌日,懲教署截獲信件,嚴金鐘向獄中友人講述計劃炸毀地鐵,警方拘捕嚴金鐘,嚴金鐘在警誡下用廣東話供稱:政府攞咗我六架車,我咪就喺金鐘站整劑大災難佢嘆下,我叫嚴金鐘,咪就喺金鐘站。
2006年1月25日,高院法官湯寶臣判刑時指斥,嚴金鐘早有預謀,至今仍對執法部門心存憤恨,若稍有差池會不堪設想。
嚴金鐘被判無期徒刑,成為香港開埠以來首宗無傷亡而判終身監禁縱火案,法官設下二十四年最低服刑期。
(2023年5月23日早上五時四十一分,嚴金鐘在赤柱監獄內昏迷,送往公立醫院,上午六時四十三分證實不治,終年八十六歲。)
湯寶臣曾出任監管下釋囚委員會主席,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副主席,曾為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陪審團小組委員會成員,香港善導會主席。
2017年獲頒授銀紫荊星章,表揚他盡心竭力為司法機構服務,表現傑出。
2024年9月2日,湯寶臣在香港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