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詐騙與打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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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看看打詐儀表版​,再認真研究打詐四法,你就會知道,為什麼會愈打愈詐。

查看11月的嫌犯人數 1698人,財損金額126億,查扣不法所得才6億多。

平均每位嫌犯造成財損724萬(或許可以說相當於每位嫌犯的年薪有700萬?這個數字打死全台一票打工人的年新)。

但是,實際上嫌犯人數,理應是幫助犯比較多,假設主謀有10人,1人10億,剩下1688人,1人也有分到68萬。

但是,根據打詐四法,主謀最高也只罰3億,賺了10億罰3億,還淨賺7億,還可以吃12年免費牢飯,花了這麼多年賺7億也值了。難怪大家都要去詐騙,根本低風險。


詐騙最高刑罰如下: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為符完整評價行為惡性,故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註(一):11月的嫌犯人數 1698人,推論全年2萬人,全台有2300萬人,所以,每年有約千分之1的台灣人從事詐騙。

註(二):台灣人均GDP 約百萬新台幣,故全台GDP約23兆元,但詐騙財損一年約126*12=1500億,詐騙金額已經佔全台GDP的0.7%,難道政府還要讓詐騙繼續橫行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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