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領域,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扮演著重要的風險轉嫁角色。然而,由於其兼具人身保障與死亡給付的特性,因此必須同時遵守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各自的專屬規範。
這道財產保險經紀人的測驗題(第31題)綜合檢視了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下,傷害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與責任,核心法源皆來自《保險法》的相關條文。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②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③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④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 正確答案:(D) ①②③④
四個敘述的法律依據與生活案例解析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這四個敘述都是正確的法律要求:
敘述 ①: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且其保障範圍包含死亡給付。根據《保險法》第135條,傷害保險準用第105條的規定。《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明確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益,避免道德風險。
- 生活例子: 如果好友小陳(第三人/要保人)想為你(被保險人)投保一份高額意外險,但小陳沒有取得你的書面同意。這份保險契約在法律上將是無效的。
敘述 ②: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這是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原則。《保險法》第133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並不保障被保險人因自身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失。
- 生活例子: 某業務員因為涉嫌洗錢逃避警方追捕,在過程中不幸發生車禍身亡。由於死亡事故是因其犯罪行為所致,即使他投保了高額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原則上也不需要支付死亡給付。
敘述 ③: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這是針對受益人的道德風險防範機制。《保險法》第134條第2項明確指出:「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如果受益人實施故意致死或致傷行為,未遂時保險公司雖仍須賠付,但被保險人有權取消其受益人資格。
- 生活例子: 兒子(受益人)為了詐領保險金,故意推父親(被保險人)下樓,但父親倖免於難。雖然兒子傷害未遂,但父親有權透過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撤銷兒子的受益人資格。
敘述 ④: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中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這項規定是防止家長為未成年子女投保高額死亡保險,藉此避免利用保險契約謀害未成年人。
- 生活例子: 某父母為其 10 歲的孩子投保一份意外險。若孩子在 14 歲時因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只能給付喪葬費用(有法定上限,依《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契約中約定的其餘死亡給付必須等到孩子滿 15 歲後才生效。
綜合結論
由於四個敘述(①、②、③、④)皆是《保險法》中關於傷害保險(或準用人壽保險)的明確規定,因此答案選擇**(D)①②③④**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