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堆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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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2. 側舉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3.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4. 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5.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表十三管 行進煞車距離-  制止運行的煞車(讓堆高機停下來)
    表十四 管停車煞車坡度-  保持停止的煞車(讓堆高機停住不滑動)
  6.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7. 頂蓬規定: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2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4公噸者為4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16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95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在1.8公尺以上。
  8. 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9. 堆高機之貨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
    二、在貨叉之基準承重中心加以最大荷重之重物時,貨叉所生應力值在該貨叉鋼材降伏強度值之三分之一以下
    產製或輸入堆高機,非屬新製品,且其既有貨叉符合國際標準 ISO 5057
  10. 堆高機裝卸裝置使用之鏈條,其安全係數應在以上。
  11. 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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