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對白 在2021年1月2日有一個「標錯價」的新聞,節錄如下: 團購最夯零食之一的知名品牌「快車肉乾」日前網路上標錯價,導致200元的商品只收34元。業者雖願正常出貨,卻有讀者向《蘋果新聞網》投訴,品牌臉書粉絲團發文直指「消費者是壞心人」… 快車肉乾隨後也在用詞上做調整,將「有便宜不貪嗎」、「壞心人」等字眼刪除,並表示接受指教、改進檢討。但業者仍強調,頁面上寫的非常清楚,優惠是第2件6.8折,結帳金額跟優惠內容有點差異蠻大,前述貼文是指刻意大量購買的特定人士,就有單筆訂單一次下12萬元,並非少量購買。 (新聞來源:知名肉乾標錯價200元→34元網友搶訂50萬 業者埋單卻駡「貪便宜壞心人」) 如果你有銷售或電商工作經驗,應該會很有感。因為「標錯價」的故事總是持續更新,從2009年就開始了。 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法院判賠還是不賠? 2009年6月25日,戴爾公司(Dell)在網站上,針對Vostro 1520產品提供新台幣7000元線上折扣。 因為戴爾人員錯誤設定,以致當日晚間9點17分至隔日清晨6點56分間,網站的所有產品均適用線上折扣7,000元,造成網站發生錯誤標價情事。 許多商品折扣7,000元之後,價格十分吸引人,導致在短短時間之內許多消費者大量湧入,訂購網站上展售的折扣商品。 戴爾事後逕以網站價格標示錯誤,訂單不被接受為理由,拒絕出貨,僅願意提供1,000至3,000元左右不等的折扣券補償。然而,很多消費者表示其誠意不足,無法接受。 時間到了同年7月5日,戴爾竟又發生第二次標價錯誤事件。 該日凌晨至同日早上,戴爾所販售的Dell Latitude E4300筆記型電腦,因配置價格發生上載的系統性錯誤,導致線上特惠價將變成18558元(原價63420元),此一價格還遠低於基本款金屬黑的售價60900元。 共有近五萬台筆記型電腦的極大量訂單。 戴爾仍以網站線上價格標示錯誤為理由,拒絕履行契約。 (上述資料整理自:陳慧玲律師-戴爾標錯價案件兩極判決之省思) 這個故事後來成為零售業跟電商的精典教材,連法院見解也莫衷一是。 因為類似的「標錯價」案件層出不窮,甚至消保官也感到頭痛。 (延伸閱讀: 戴爾標錯價 法官判決要出貨! 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2016年新規定:無論業者是否標錯價,都要買單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1年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已逾4年, 但網路常常發生業者標錯價格的購買糾紛,為避免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爭議,經濟部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消保處指出,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買單;就算是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上述資料整理自:網購商品標錯價?消保處:5月中旬後由業者買單) 所以,在2016年,「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作了修訂,修正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拒絕履行已成立的契約。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網站標價錯誤有無相關法規可以解決?) 既然如此,「標錯價」如果鬧上法院,會出現什麼判決呢? (延伸閱讀: 網購若烏龍標錯價 店家得認賠出貨!除非「惡意大量」下單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 購物網站標錯價必須出貨嗎?法學教授這麼說) 第一個故事(機車特價,不到原價十分之一) 判決日期:2013年5月31日,故事發生在桃園(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在2012年9月16日,有四個人在機車經銷商網站看到廣告:「『開學季』特賣會~RV 2 50 EVO 雙燈版2011年全新出廠車未領牌新車」,這是排氣量250cc的重型機車。 廣告上的價錢是:商品建議售價175000 元,原網路價為17萬元,活動特價為1萬6千元。 這四個人之前從沒有在經銷商網站有交易記錄。他們這次會下訂數台重型機車,很可能是因為在「Mobile01」網站看到有關「RV250 EVO 雙燈版2011年全新出廠車2 萬有找」的文章相關討論。 經銷商拒絕出貨,這四個人找律師告上法院。 在法院上,經銷商宣稱一共收到6605輛機車的訂單。如果以每輛機車差價144000 元計算(即16萬元 -16000=144000元 ),經銷商須蒙受9億5112萬元(計算式:6605 ×144000 =951120000 )的巨大錯價損失。 在「Mobile01 」網站有網友表示:「公司資本額500 萬元…這會出貨就神了」 請問法院應該判經銷商依約出貨?還是不出貨? 一審法院判決:店家不用出貨 成立契約需要有「要約」與「承諾」。 本案的商品廣告寫「『開學季』特賣會~RV250 EVO 雙燈版2011年全新出廠車未領牌新車只有一台黑色」, 只針對這台「黑色機車」的廣告內容是「要約」; 其他機車的資訊只是價目表,所以是「要約之引誘」。 現今國內機車新車銷售行情,單以排氣量50cc之輕機車的售價即不低於5 萬元。排氣量達250cc 之重型機車,其歷來售價從未低於15萬元以下。 一般機車消費者對機車的標價為16000元,顯然會知道是誤植錯標價格。這四個人曾經在「Mobile01」網頁中見到商品有標價錯誤的留言,很難自稱不知道行情價。 這四個人既然明知銷售機車商品標價錯誤,竟然仍利用價格誤植的機會,強行下單,想要取得不正當的錯價利益。法院沒有必要保護這四個人的信賴利益。 法院認為,應該依照民法第220條規定,降低經銷商的注意義務,允許經銷商撤銷錯誤的廣告。 這個案例,不用學過法律都可以想像: 如果法官判決經銷商要依約出貨,經銷商將立即倒閉。 第二個故事(IPhone XS標價7800元?我買五隻) 判決日期:2020年12月22日,故事發生在板橋(二審判決確定) 在2019年4月13日,陳先生在雅虎超級商城網站,向通信行購買了五支手機: APPLE IPhone XS Max 6.5吋265G 1支、 SAMSUNGS10+ 6.4吋256G 2支、 SAMSUNGS10+ 6.4吋512G 2 支。 當時的正常售價: SAMSUNGS10+ 6.4吋512G,售價38999元; APPLE IPhone XS Max 6.5吋265G,售價43999元。 然而網站均標價7800元。每支手機價差約達5倍。 網站並沒有標示「商品出清促銷」或「特價拍賣」字樣,也沒有限制購買數量。 陳先生說:他已經付款了。 而且他只是購買五支手機,並不是購買「十支以上」,甚至呼朋引伴一同下標。所以賣方(通信行)應該依約出貨。 賣方(通訊行)表示,商品網頁有這些字樣: 「作業難免疏忽,如商品價格有標錯,低於市價太多,標錯價低於市價1,000 元以上,以YAHOO購物中心售價為依據,本公司保有取消訂單的權利」及「後台系統難免訂價錯誤,若對價格有疑問請先聯繫客服,若價格錯誤而仍下單,我們將直接取消訂單!!」 這件案子鬧上法院。如果你是法官,會判誰贏? 法院判決:陳先生敗訴,買賣契約未成立。(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這件是員工標錯價,賣方不可以撤銷這個錯誤的商品標價。 但是民法有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手機有如此低的標價並不正常,陳先生可能產生懷疑,應當先以訊息或電子郵件聯絡賣家確認售價,以免衍生交易糾紛。 但陳先生卻逕自下標,顯然有利用賣方標價錯誤的僥倖心態,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一審見解) 至於「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的規定,仍要考量雅虎網站所寄送的訂購通知有這行字:「注意事項: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若因交易條件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導致商店無法接受您的訂單,將以email 發送無法出貨通知給您,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所以,賣方在網頁標價出售商品,只是「要約之引誘」。買方下訂後(要約),必須經賣方承諾,契約才可以成立。 這件交易,賣方既然不同意,雙方的契約尚未成立。陳先生自然不能要求賣家履約。(二審見解) 從這個判決看起來,雖然2016年修改了新規定, 賣家標錯價也不是都要認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