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父母自行協議或協議不成
第一項:夫妻
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
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孩子畢竟是
父母所生,能讓
父母決定
孩子交給誰
照顧當然再好不過。但既然都要
離婚了,要讓自己的骨肉交給「怨偶」來照料,心中難免會感到不放心,甚至會有疙瘩。
甚至有些父母在
離婚時,會將子女做為「
肉票」,作為傷害對方的
工具。也不考慮自己是否真的養得起,先搶再說,搶贏了就能讓孩子成為對方心中的痛。在這種互不相讓的狀況下根本不會產生
結果。這時候就能讓
法院站在
客觀的角度,替孩子選擇適合的
監護人。
父母選出來的監護人不適合子女
目前的監護人不適任
第三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
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
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監護權行使方式可以由法院決定
探視權
即便父母
離異,在血脈上他們依舊是孩子的父母。不能因為父母離婚就讓孩子失去來自爸爸(或媽媽)的愛。即便大人覺得沒關係,但這樣的生長環境對孩子來說不見得是好事。所以,就算
監護權只屬於其中一方,還是要讓對方定期和孩子
接觸。這不只是對方的
權利,也是孩子的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