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租不賣,效果加倍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有賺錢,原則上就要繳稅;除非是,你賺錢的同時,還可以幫政府解決頭痛的難題,例如促進經濟發展或產業升級,就有可能享受免稅的待遇。
但有一個前提,你得照著政府的規矩來賺錢。
遠來的和尚會念經
G公司是中部一間機上盒的製造商,前年在一次餐敘中,G公司的老闆吳董和我提及,隨著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現代人在家運動的比率逐漸增加,數位電視與機上盒的需求也同步攀升。
他們長期合作的國外廠商X公司,也承諾持續提供專門技術給G公司,以協助G公司生產機上盒,外銷全球市場。
吳董在席間詢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節省X公司在我國的稅捐負擔?
我好奇的是,G公司為何要替X公司操心繳稅的事?
「因為形勢比人強,X公司堅持報酬要拿淨額,所有它原本要繳給台灣政府的稅,都要由我們自行吸收。」吳董有些無奈地看著我。
我想了想,突然靈機一現,趕緊告訴吳董:「有一個條文,或許可以試試看。」
在一般情況下,外國公司將它的專利權、商標權、各種特許權利或專門技術,授權給國內業者使用,且從國內業者處獲取報酬時,該筆報酬屬於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的權利金,理應向我國政府繳納所得稅。
但上述無形資產一旦有機會在我國境內使用,可能有助於國內產業的技術升級,進而創造更多利潤,帶動財政收入的正向循環效應。因此,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即針對此時外國公司獲取的權利金,給予專案免稅的優惠待遇。
「就這條,您趕緊去爭取看看。」
吳董聽完後,心花怒放,一會搭肩摟腰,一會稱兄道弟,還打趣提議未來兩家可以聯姻。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半年後,一個大清早,我的手機突然響起。我接起電話,只聽見電話那頭傳來,國臺語糅雜的抱怨聲。10秒鐘後,我才反應過來,原來是吳董打來的。
「陳老師,你那招怎麼沒效,害我被補稅幾百萬,騙肖ㄟ。」
我趕緊請吳董把資料帶過來。我仔細檢視兩間公司簽訂的每一份合約,突然在一份合約中看到一句話:「X公司應將此技術的所有權轉讓給G公司。G公司將擁有此技術所有的權利。」
「吳董,就是這條,把G公司害慘了。」
原來,在上次餐敘後,吳董回去想了想,認為這次疫情可能拖很久,他又不想每年付權利金給X公司,因此和X公司講好,由G公司直接買下X公司的專門技術。
然而,X公司既然已經將專門技術的所有權讓渡給G公司,兩公司間的交易就不是單純的「授權使用」,而是不折不扣的「買賣關係」。X公司出售專門技術所取得的報酬,在稅法上就不是因授權使用專門技術而獲取的「權利金」,而是因出售專門技術而取得的「財產交易所得」,自無權利金免稅規定的適用。
「不對啊,X公司已經獲得經濟部工業局的核准函,政府怎麼可以說話不算話?」吳董疑惑的眼神瞥向我。
我告訴吳董,當企業賺錢時,繳稅是原則,免稅是例外。依「原則從寬.例外從嚴」的法理,當政府要給企業優惠時,必然是錙銖必較。除了考量優惠目的是否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之外,優惠的內容與範圍也不得過度。
為了提供精準的稅捐優惠,同時基於專業分工的考量,現行法規把專門技術的審核,先授權給相關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把關。由經濟部工業局專案審核,確認外國公司是否確有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雖可提供,但其效能無法滿足公司的產品規格要求。
在確認外國公司所申請的專門技術,符合所規定的獎勵項目後;再由「稅捐主管機關」就該專門技術是否符合免稅規定進行審查。換言之,並非通過經濟部工業局專業審核的判斷,就必然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專門技術的審查,與免稅要件的審查,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你現在是通過第一關,但沒有通過第二關。」
而且,為了確保稅捐優惠花在刀口上,「稅捐主管機關」的審查通常更加嚴格。法規上既然只允許國內業者「使用」外國公司的專門技術(亦即僅允許外國公司授權國內業者使用專門技術),並就其支付給外國公司的「權利金」適用免稅,當事人間自不得任意擴大免稅的適用範圍,甚至及於法條所未規定的「買賣關係」。
「啊我看文字都很像,我想說買過來使用也是使用啊。」吳董尷尬地看著我。
法律條文的解釋,還是得讓專業的來。
有時,省小錢,可能讓你花上更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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