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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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803條(遺失物拾得人之通知或報告交存義務)(98.01.23修正公布) Ⅰ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07條之1(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簡易招領程序)(98.01.23增訂公布) Ⅰ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9條(善意受讓之例外(一):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99.02.03修正公布) Ⅰ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