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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老虎咬傷人,該負責的是老虎、馬戲團、還是觀眾?論精障者的死刑裁量。

2019/12/2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在討論富爭議性的死刑話題前,我們先看一則真實案例。
2017年時,中國山西一隻馬戲團老虎,疑似因為現場觀眾的挑釁導致牠在表演中失控,工作人員雖然立即用長棍驅趕,但老虎依然衝破柵欄抓傷了圍觀群眾。
問題來了,這起事件該如何究責?是懲罰實際傷人的老虎?安全防護不周的馬戲團?還是現場不友善的觀眾?
過去,在全世界的動物園或馬戲團都有過「傷人的老虎必須處死」的傳聞,原因是,曾攻擊過人類的老虎,未來就會把人類列入他可以獵食的目標之一。無論這個傳聞的真實比例有多少,近年來多數國家已經不這麼做,動物園更多地是將傷人的老虎隔離不再展示,而使用動物表演的馬戲團,也因為我們越來越重視動物權利而逐漸減少甚至被某些國家禁止。
不懲罰老虎的理由很直觀:老虎不存在一種能決定自己要不要攻擊人類的理性。
對老虎來說,當獵物出現在牠面前時,牠所想的只有「我要不要吃他?」這取決於老虎的心情、飢餓程度、對獵物的喜好等等「感覺」,老虎是被那種感覺控制的生物;但人類不一樣,人類在出現「我要不要傷害他?」這種想法時,會有「理性」出來質問自己「我有理由傷害他嗎?」
也就是說,人類之所以要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很大的原因是人類有理性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背書,這個行為是我們自我決定的;可是老虎沒有理性,所以當老虎傷人時我們會傾向檢討人類在管理上的疏失,而不是要求老虎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那如果有些人因為精神疾病,導致他們就像老虎一樣無法使用理性,根本無法決定自己的行動時,那我們該怎麼面對他們犯下的錯誤?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主題:對確診為精障者的死刑裁量。
世界各國其實早就意識到這樣的問題,所以幾乎都有對精障者的法律減免或免責條文,在台灣是規定在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在王景玉殺人案(小燈泡案)去年的新聞稿中,高等法院就是援引第19條第2項判處無期徒刑,但這個案子之所以會引發爭議,在於它包含了民眾兩種不同的道德心理。
根據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情境是「小張事先準備好水果刀、繩索與手帕,隨機殺害一個落單的十歲小女孩。您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時,有83%的台灣民眾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11%的無期徒刑跟3%的長期徒刑;但在下一個情境「承上題,法院調查發現,小張患有精神疾病,長期進出醫院。您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中,認為小張應該被判死刑的民眾陡然下降到34%,為五種調查情境中最低,而有44%認為應該判無期、18%認為是長期徒刑。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殺童最該死,同時也認為精障者不應被判死,當你可以為行為負責時,超過8成的民眾認為殺童的惡人就該賠命,但當你的行為比起透過理性背書的人類,反而更像是動物般無法判斷行為對錯時,更多人認為應該是透過無期徒刑防止你再犯比死刑更重要。
而那34%認為應該判死刑的民眾,依據小燈泡媽媽(幾乎已是我們所能想像中,最理智的受難家屬)的說法,可能是認為:「現行制度在法院給予無期徒刑判決時,被告有可能在未來仍然存有假釋的機會與可能,然而目前卻不存在任何一個有效的、足夠積極的,社區處遇以及追蹤關懷的機制存在。」
小燈泡媽媽在庭外落淚,身旁記者無不動容。(圖片取自自由時報)
這部份,可能是回應法院在之前的新聞稿曾提到,考量無期徒刑有假釋可能,為使被告將來假釋後得以長期接受治療,依據刑法87條,將在刑期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顯然,家屬認為這樣的措施是不夠的。
反思馬戲團老虎的例子,我們該如何面對一隻傷人的老虎?可以預期的是,認為老虎該死的比例肯定比34%更低,即使老虎再犯的可能性幾乎是100%,但多數人仍會認為只要把老虎永久隔離就好了;但在精障者身上這問題就會複雜許多,因為他的理性可能比老虎多一點,這使他要承擔比老虎更多責任,但同時也使他的再犯性比老虎低,可是目前,無論法律(無假釋無期)或是社會上(持續治療),都還沒有一種方法,可以保證精障者永遠不再犯。
但是,這種法律或社會上的缺陷,是不是能成為我們奪取他們生命的理由?或者,如果馬戲團安全防護不周,始終會衝出具有攻擊性的動物,是不是可以成為我們殺死那些動物的理由?
討論完老虎跟馬戲團,最後,我們要討論觀眾,也就是我們自己。
絕大多數的精障者是沒有攻擊性、甚至攻擊傾向低於一般人的,統計上他們真正遠高於常人的是自殘的比例,但社會常常會對他們有所誤解,包含本篇用老虎當例子也可能是在加深錯誤的刻板印象,而這種錯誤的刻板印象使他們在精神疾病的困擾外,還要額外面對社會不友善造成的壓力,我們就是馬戲團籠子外的觀眾,以為自己只是置身事外的第三者,但其實我們因為不了解導致的錯誤舉動,都使我們成為整起事件社會因素中的一部分,要如何改善這個環境,不只是政府的工作、也不只是受難者家屬的期盼,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也是我們必要的反省。
有時候,我們對待人的方式,還不如我們對待動物。
台戲《我們與惡的距離》也是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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