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龍兄此篇文章的議題,就現行的台灣而言,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而是勞資雙方該如何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去協商的問題。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法》說可以就可以,資方没有拒絕的空間,除非勞方願意共體時艱。那可以不可以事先跟勞方約定呢?答案是可以。但如果是違背勞基法,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民法上的一般契約),只要一方提出異議,則約定無效。故而,勞資雙方各有立場,你是站在資方這一邊,當然就會支持資方,若你是屬於勞工這一邊,當然就會極力捍衛自己的權益。弱魚曾從事勞資事務管理師多年,並受邀至大學EMBA班對來自各行各業的人資主管講課,有關這些問題是最清楚不過了。但就現實面而言,勞資問題一直是令人傷腦筋的問題,例如,勞工福利待遇應予保障,但對於真正苦心經營事業的企業主來說,萬一面臨虧損或破產,那他又有何權益可言呢?能要求員工減薪或欠薪嗎?不行。最後當然就只能被迫跑路了。勞工也很可憐,辛苦工作卻領不到薪水,公司經營不善那是公司的事,怎能叫員工共同承擔呢?立場是對的,但風險有誰能預測?是故,有法律規定的地方,一定有爭議,而這個爭議也絕對無法藉由法律規定取得公平。所以所以,只能各顯神通、仰賴機運,祈求在勞資合作這條路上,彼此都能夠遇見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