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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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庭上,律師改走「權源」路線,主張系爭土地係日治時期借名登記,並援引第一次總登記不宜以土地法第43條一刀切;再聲請DNA鑑定佐證血緣與沿革,最後以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作底線。法官以近乎「趕結案」的冷淡語氣逐一打發,判決理由對關鍵攻防多所略過,主文卻附上150萬與「得假執行」,把戰場從紙上推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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