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佑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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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綸法律事務所的沙龍
2026/03/17
雇主通知勞工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如果已讀不回,是否代表已經同意?
一、結論: 當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時,如果勞工只是持續無意見,而未透過其他言行舉止表示同意,在法律上應解為單純沉默,不生同意的效力。不過,勞工如果不同意雇主變動勞動條件,最好還是在知悉之後立刻以文字或行為表示異議,以作為「不同意」的證據,以免後續被法院認為默示同意,而必須受雇主的變更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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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勞工發生事故後,若還不確定是否為職災,雇主是否可以因為其他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呢?
一、 結論 雇主針對事故勞工終止契約,倘若該事故日後被認定為職災,可能使當初的終止因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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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雇主應如何實施勞基法第35條所定之休息時間?
一、結論: 建議雇主訂定明確之休息時段使每位勞工知悉,並藉由人力配置及安排,使每位勞工實際上均可能休息,並宜避免於休息時段內指派勞工工作,如此將可大幅降低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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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雇主是否只要安排勞工受訓並支出費用,就可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一、 結論 所謂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受訓」,是指須花費相當之時間及費用,且使勞工獲得該行業進階職能(而非只是一般職能)之培訓。另外,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理,還必須參酌勞工所受培訓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等綜合判斷,不可有輕重失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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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雇主可否在下班後傳訊給勞工?勞工可否「未讀」?-談勞工的「離線權」
一、 結論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訂定了「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肯認勞工有所謂的「離線權」。也就是說,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雇主不能因此即認為勞工違規或施予任何不利益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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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勞工應聘時謊報學經歷,雇主事後發現可否解雇?
結論: 勞工所稱的學經歷資訊,必須是雇主決定錄用的主要原因,而且此不實資訊還要有導致雇主日後受損害的可能,雇主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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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勞工發生職災後,雇主是否還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結論: 勞工發生職災且於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可單方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發生的事故不確定是否為職災,尚須等到日後進一步的認定結果,那麼雇主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對勞工單方終止契約,日後恐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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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雇主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必須同意調職」,是否日後就可以任意發動調職,勞工皆不得拒絕?
結論: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簽署調職的概括同意條款,只是取得發動調職的依據。但是日後調職是否合法,仍須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列之各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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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勞工不配合調動,雇主就可以認定為曠職嗎?
結論: 勞工拒絕配合調職是否構成曠職,取決於調職之合法性。如果調職為合法,勞工即有配合之義務,否則即構成無正當理由曠職,進而有遭解雇之風險;另一方面,如果調職為違法,勞工當然沒有配合到任新職的義務,但仍有留在原職繼續工作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出勤,雇主仍可認定為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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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雇主是否只要有違反勞工法令的行為,勞工就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結論: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還必須「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才可能構成勞工之終止事由。此外,有部分法院見解尚認為:雇主違法行為,個案上還必須「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然而,晚近則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只要違法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即可直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無須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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