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第7條就事假之定義為「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88)台勞資二字第 0048187 號
付費限定
員工曠職 造成公司營運損失 需負賠償責任!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3174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從情境學管理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留言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