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勞工遲到』是許多雇主面臨的難題,對於企業正常運作和維護組織紀律至關重要。因此,雇主常透過扣薪
、扣假
、扣全勤獎金
或曠職
等方式來進行管理。然而,這些處理措施並非總是符合法律規定。本文將整理相關處理原則及限制。
常見問題整理
(一)遲到就扣一天薪資?
- 雇主可以扣薪,但不能任意扣薪資,而是要
依照員工的每月薪水與遲到時間的比例
,來計算遲到時間扣發的薪資。 - 計算方式:
時薪制: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月薪制: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可以一律要求員工以『請假』或『扣特休』處理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第43條『特休由勞工自行安排』。
故雇主僅可以允許或與員工協商當天改
請特休或其他假日,其請假之最小單位(日、半日、時、分鐘),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
逕自規定遲到均應以請假或扣特休的方式處理。
(三)員工遲到半小時後,當天晚半個小時下班,雇主需要付加班費嗎?
在正常工作時間不變
的前提下,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以下分為兩種情形:
- 『
原定上班時間為8:00~17:00
』,針對遲到時段員工可請假,或雇主可依比例扣薪資,但遲到當天工作超過17:00後,即屬延長工時,雇主須給付加班費。 - 『
勞雇雙方同意調整當天上班時間為8:30~17:30
』,此時,針對遲到的半個小時,勞雇雙方都不需處理,只要員工工作沒有超過17:30,雇主就不須給付加班費。
(四)遲到就扣除『全勤獎金』?
遲到能否扣全勤,就要視雇主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而定了。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好遲到可以扣全勤,那就沒什麼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由於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
』,也就是說屬於工資的一種
,而不是真正的『獎金』,當然也不能因為遲到早退,就直接扣除。
不過也有 2 個特例是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是也不能扣全勤的:
- 員工工使用『非雇主提供的』大眾運輸或私人交通工具通勤時,在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的原因(例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而遲到,只要員工可以舉證,就不能扣全勤。
- 員工在通勤途中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例如火車誤點,員工只要提出台鐵所提供的誤點證明,在這個情況下也不能扣全勤哦。
(五)遲到就以『曠職』處理?
不論是遲到1分鐘、1小時,甚至遲到半天,只要當日有實際出勤
,在定義上都屬於『遲到』,而非『曠職』。
(六)如果勞工頻繁遲到,可以直接解僱嗎?
如果勞工無故曠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連續曠工達 3 天或一個月內曠工超過 6 天,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解僱員工。
但是遲到就不一樣了,遲到不等於曠職以外
,也不能夠在沒有經過『正常解僱程序』就終止勞動契約
。
建議大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定相關的工作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並且在勞工遲到時留下書面勸導、懲戒紀錄,如果勞工還是屢屢遲到,這時候要解僱才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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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遲到,雇主可以如何避免?
為了避免勞工遲到,雇主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建立公平公正的懲罰機制
- 提供彈性上班時間。
- 鼓勵員工準時上下班,並給予獎勵。
- 與員工溝通,了解遲到的原因,並尋求解決方案。
最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想了解更多資訊,歡迎留言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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