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專欄]公司要辦理解散了,我應該怎麼做?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棠俞要跟大家介紹的是有關公司結束營業後應該執行的相關程序~雖然這次分享的文章可能比較觸霉頭,但也是給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啦~現在經濟可能相較過去比較不景氣,公司面臨結束營業的困境可能也是有經過深思熟慮才做出的決定。那接下來就由棠俞來跟各位朋友來好好介紹囉~


一、何謂清算

公司在辦理解散、法人格消滅前,清算程序基本上將是必經過程,而所謂的清算,即公司 (債務人)將解散時公司所餘存之財產全部變現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過程將由法院或管理人進行分配。

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辦理清算結束後,需經由由法院裁定免責,公司於解散時所餘存之債務才算免除,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代表公司清償(債務人)剩餘債務的清償責任並未解除。


二、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始為有效力

公司依公司法辦理解散登記完成後,其法人格並未消滅,應進行清算程序並向法院聲報完成後始消滅。根據經濟部函釋及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也就是說,公司在辦理解散登記完成後,應進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起算日即公司解散之日。

另外,若公司解散未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則依公司法第39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三、 公司解散之事由:

 公司一般來說將基於以下情事行解散之事:

  (一)公司解散-符合任意解散事由:即表示公司係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進行解散。

   1. 公司因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

   2.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或公司股東同意始行解散: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所以根據前述的規定,有限公司要辦理解散應經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行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前述規定即表示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使行之;公司除股東會決議另訂解散生效日者,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日為解散生效日。

  (二)公司解散-符合法定解散事由:即表示公司係基於相關之法律規定而解散。

  1.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者: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1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公司目前所營事業已達成當時成立時之目的者,公司自可解散。

  2. 股東所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

  3. 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者。

  4. 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公司如果被宣告破產,則表示不能再繼續經營其事業,應行解散。

  (三)公司解散-符合命令解散事由:即表示公司係基於主管機關之命令、法院之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行解散。

  1. 命令解散:依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

   (1)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裁定解散: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公司之經營若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依據股東的聲請,在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上述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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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解散流程

一、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向原設立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時,應備文件如下: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3.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

二、公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之註銷

  公司在辦理解散登記時,除了依照前述申請外,也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而現在也可經由財政部之稅務線上申辦系統進行申辦,申辦時需檢附統一發票購票證,及當月份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始行辦理營業登記之註銷。

三、進行相關之稅務申報(決、清算申報)

  公司再辦理解散時,也須依相關之稅務法規進行相關之稅務申報,以下跟各位朋友說明有關清、決算申報之相關規定:

  決算期間之起算日:一般來說,起算日即解散日所在之課稅期間第一日為起算日,例如,112年3月5日決議解散,則決算之起算日即112年1月1日。

  決算期間之終止日:為公司決定要解散之日起算,解散日之基準為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載明之解散日,依前述舉例,則會是112年3月5日。

  決算申報之期限:依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

  決算期間的盈餘,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年度會計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

  清算期間之起算日:公司決議解散之次日起算,依前述舉例,則清算期間之起算日為112年3月6日。

  清算期間之終止日:一般來說,終止日即解散日所在之課稅期間最後一日為終止日,依前述舉例,則清算之終止日即112年12月31日。

  清算申報之期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之規定,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公司於清算期間屆滿前須處分相關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公司於清算期間​​若有支付薪資、租金或其他費用及分配股利,符合應扣繳稅款者,應於其給付之日起10日內填具扣繳憑單申報繳納之。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依據地方法院針對清算人聲報之說明,公司行清算程序前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且應由清算人擔任聲報人,並於就任15日內,向公司營業地址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報,聲請費用為一般為1,000元,而應檢附文件可參下列:

  1.聲報狀: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股東名冊(需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需載明清算人就任意願,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的證明文件。

  9.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的證明文件。

  10.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的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的證明文件。


五、執行清算程序

公司於清算人就任後,始行相關之清算程序,而相關之清算程序及職權可參下列:

(A)清算人將代表公司:

  公司於清算期間,公司之代表人將由清算人擔任。

(B)檢查公司財產

  清算人應檢查公司財產,並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有限公司送請股東審查,股份有限公司送請監察人審查,股份有限公司須另提請股東會承認。

(C)催報債權人申報債權:

  1、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88條及第113條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以「公告方式」催報債權人申報債權,對明知之債權,清算人並應「分別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為前述之分別通知外,其所為之公告方式應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若逾期申報,根據公司法第327條之規定將不列入清算內。

(D)了結現務:

  了結現務代表結束公司尚未完成之事務,出賣所餘存之存貨或設備亦是如此。

(E)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基本上只要過了申報債權期間,就可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公司可以對全部債務清償外,在清償債務時須特別注意稅捐稽徵法第6條有關稅捐之徵收優先權之相關規範,應先償還有擔保之債權、有優先權之債權,最後再清償一般債權。若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F)分配盈餘或分攤虧損:

  公司在進行清算程序時,應先清償公司所有債務,待清償完畢後若有剩餘,再計算公司之盈虧,且不論淨利或淨損,原則上將按出資額(有限公司)或持股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盈餘或分攤虧損。

(G)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在分配盈餘或分攤虧損後,公司可能尚存其他財產,此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第330條之規定,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但需注意的是,清算人尚未將公司債務全數清償前,不得將剩餘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H)聲請宣告破產(若適用)

  當公司之財產已顯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並將清算事務,各項文件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其清算人之職權即結束。

(I)清算人之答覆義務:

  依公司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公司進行清算期間,股東有詢問清算人清算程序進行之進度,清算人即負有答覆義務。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同條第6項之規定,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J)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

  依公司法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但因事務現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算者,清算人得敘明理由,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限。

(K)清算人應造具結算表冊:

  若公司為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清算程序結束後15日內造句相關之結算表冊,送交個股東提請承認,股東須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否則視為承認其表冊,但清算人有違反情事者,不在此限。

  若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清算程序結束後15日內造句於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其他必要之表冊,送教監察人審查,並於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此時股東會也可另外選任公正客觀第三人作為檢查人(如會計師),協助相關之檢查審閱程序。相關清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即解除清算人於法律上之責任,但清算人有違反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向法院聲報清算完成

當清算人已完成前述之清算程序時,應於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其各項與清算相關之表冊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依據地方法院針對清算完結之聲報,一般應備文件可參下列:

聲報狀: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

清算人所造具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需詳列清算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的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明列;如已繳納積欠的稅務,應提出納稅的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的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需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者,需附上剩餘財產分配表。


以上就是棠俞這次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啦~希望對各位朋友有幫助!


我是棠俞 TangYu,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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